而對於有時間同時有經營和管理經驗或者在美國本地有合作方的投資人來說,可考慮直投方式。 A. 投資成立新企業
投資人可根據自己的經營經驗,企業類型和消費群體自由的選擇經營的地域,並且直接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相對降低投資風險,同時擴展在美國的業務市場。如果投資人本身從事的行業屬於勞動力密集型行業則更佳,如商業房地產、維修產業、運輸和物流、零售業、飲食業等。不過,在成立新企業中,投資人負責管理企業。一旦出現排期,投資人需要等候一定時間才能赴美,但投資資金在遞交I-526申請時就已到位。如果投資人無法立即赴美,那根本無法來直接管理投資,也無法啟動後續工作如制定可行性商業計畫、雇請員工開始業務等。而如果沒有這些證明,投資人很難證明其本人在積極地管理新企業。因此目前可能的策略是尋找其他人來管理或者申請非移民簽證來啟動投資業務。 B. 投資現有的企業 a. 擴建重組現有企業
即收購一個原已存在的企業並在實質性上重建或重組此企業,必須使企業資本增加40%或使就業人數增加40%(至少增加10名員工),同時投資人須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和決策工作。 b. 投資困難企業
即在美國至少已有兩年曆史;在企業營運過程中,淨資產至少損失了20%的企業;投資人可通過收購並經營管理一個困難企業來申請EB-5移民簽證;可不必提供10個新的就業機會,但須說明現有雇員的人數,並保證將保持雇員人數不少於投資前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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