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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破产保护,庭外和解,破产訴訟,資產重劃,公司重整,惡意詐欺
稱為 “ 直接破產 ”(Straight Bankruptcy)通常所有債務會被抵消,但超出法律允許保留之財產,有可能被法法庭指定的受託人沒收變賣以支付債主。 適用範圍: 申請人為負債較多、無力償還的個人及小型生意業主。
稱為 “ 債務重整 ”(Adjustment of Debt)申請人提出還債計畫以取得破產法庭及債主們的認可,計畫中通常只償付部分而非全部的債務。 適用範圍: 申請人多為有一定規模之公司,期間必須繼續經營,但公司所有財產可保留。
這章指的是家庭農場主的債務重整,在破產法裏有詳細說明。它主要對個人,個人和配偶,團體以及合夥人,當在農場經營的債務限制 和其他法定標準下申請破產法第十二章。
這章主要針對有正規收入的個人進行債務重整。(第十三章允許債務人保留財產,慢慢償還債務,通常是三到五年。)雖然申請第十三章會在債務人的信用記錄上保留十年,但是對將來重新獲得信譽來說還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