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移民局發佈了EB-5審案手冊的更新,這是EB-5審案手冊的第四次更新。此次更新,並沒有對以前政策有任何實質性的變更,但是,明確了一些重要的政策:
政策如下:
I. 闡明移民局要審查經濟模型是合理的,以證明區域中心的地理區域有限,包括(就業)係數以及假設項目影響的地理區域是否合理的;
II. 解釋區域中心的地理區域必須是有限的、連續的,並且與將集中投資在特定經濟區的目的一致;
III. 確認在2017年2月22日,區域中心如果要擴展地理區域範圍,必須通過I-924提交變更申請,並獲得批准才可以;
IV. 闡明如果區域中心通過I-526申請要求擴大其地理區域,移民局如何審批;
V. 解釋在遞交I-526申請之後,區域中心變更將被視作重大變更(Material Change);
解讀下這些政策:
1. #I和#II,是移民局對於現有政策的重申,不用太關注;
2. #V,比較重要,但是也是當前移民局所執行的政策,就是在I-526申請遞交之後(獲得有條件綠卡之前),如果更換區域中心,會被認為是重大變更(Material
Change)。該政策,進一步坐實了所謂的“連坐”,就是在區域中心因為欺詐等關停之後,只要沒有登陸拿到臨時綠卡都沒有辦法換區域中心(除非重新遞交申請);
3. #III和#IV,是此次更新審案手冊的重點。
這項政策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無關緊要,但是對於一些區域中心的項目來說,拓展區域中心範圍的合法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的從2016年底說起。
擴展區域中心的所在地理區域,是比較常見的事,因為區域中心審批下來時是有明確的地理區域範圍的,在區域中心運營過程中,有的項目可能在此之外或者區域中心想劃定的受項目影響區域超出現有範圍,因為範圍越大通常可以計算出來的就業越多,所以區域中心有可能常去申請區域中心範圍的擴大。
2016年12月23日,移民局發佈了新版I-924表,在該表格的填寫指南中注明要求如果區域中心要拓展其地理區域的話,要遞交一份I-924申請以尋求移民局審批。
很多律師和區域中心對此提出異議,因為按照以前的慣例,5.30審案備忘錄(前移民局關於EB-5的最重要政策文件,現被審案手冊所替代)中也明確過,擴展區域中心並不需要事前審批,只要在遞交I-526申請之時再同時遞交一份擴展區域中心地理範圍的I-924申請即可,兩者沒有先後順序。而16.12.23的新I-924表變更了5.30備忘錄的政策,而且沒有留下緩衝執行的時間。
直到17年3月3日的移民局會議(參考閱讀:3月3日,移民局利益相關者會議|會議記錄+錄音),多位律師表達了不滿,移民局在會後順應民意,提出了執行該政策的妥協方案:
1. 2017年2月22日之前(新版I-924表格強制執行日)遞交的拓展區域中心地理區域申請,只要最終獲批,都不會影響I-526審批;
2. 2017年2月22日之後,都需要按照新政策執行,即先遞交I-924申請來拓展區域中心地理區域,然後再遞交I-526申請;
此次,審案手冊的更新,就是通過正式文件明確了這一拓展區域中心地理區域的政策。
移民局審案手冊: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
關於區域中心地理區域拓展的相關文件: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Working%20in%20the%20US/alert2017_march.pdf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Outreach/IPO_Division_Chief_Lori_MacKenzies_Remarks.pdf
文章來源:EB5Sir 美國EB5一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