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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關停,美國之路一期上訴成功|EB-5新案例解讀
流覽次數:4564    添加時間:2017/12/26    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最近,一系列區域中心被SEC起訴欺詐案件,引起了各區域中心旗下相關各項目投資者的極度不安。

原因就在於,從美國之路區域中心事發以來,移民局執行的一系列政策是,只要區域中心被SEC起訴欺詐,就會採取關停區域中心的動作(參考閱讀:潑洗澡水不顧小孩,移民局再次下殺手),而區域中心一旦關停按照移民局的6.14審案手冊就被認為是Material Change(參考閱讀:利好、遺憾與行動指南|移民局新政解讀),就會影響(或至少影響)那些還沒有獲得EB-5簽證登陸美國的EB-5投資者,這對於正在處於排期焦慮等待中的中國大陸投資者更是雪上加霜。

今天,傳來一則消息,美國之路一期上訴成功,給EB-5嚴冬帶來了些許暖意:2017年12月21日,美國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發佈了一份non-precedent(無約束力)判決,宣佈上訴方區域中心勝訴,推翻之前移民局關停該區域中心的決定。

下面,EB5Sir就結合個人當前所獲得的相關資訊,就此判例做一分析,並展望該案例為其他案件將帶來的參考意義。

I. 案件起因和項目背景

1. 2015年8月24日,SEC起訴位於西雅圖的區域中心,項目方Path America(美國之路)及其老闆Lobsang Dargey進行EB-5融資欺詐(參考閱讀:SEC狂掃EB-5,2個月第3單 | 特大新聞)。

2. 美國之路旗下有兩個區域中心並分別各下屬一個項目。

美國之路一期:SnoCo區域中心,下屬Everett Farmers Market項目;
美國之路一期:King Co區域中心,下屬Potala Tower項目;

在SEC起訴美國之路之時,一期項目已經完工80%左右,二期項目剛剛開工在西雅圖的市中心剛剛挖下去一個坑。

II. 案件進展及移民局態度

1. 在SEC起訴之後,法院任命了接管人,至此接管人,一邊著手開始接管運營美國之路旗下項目,一邊同與移民局來回博弈移民流程。

2. 在商業條線,通過拍賣和法律程序,拉斯維加斯的Molasky集團接盤美國之路的上述兩個EB-5項目及區域中心(參考閱讀:EB-5本金和綠卡或現轉機|SEC vs 美國之路曙光初現,或成EB-5經典判例|SEC vs 美國之路);

3. 在移民條線,移民局先後關停了上述兩個區域中心(參考閱讀:開發商認罪伏法,移民局矯枉過正,投資者夢牽“美國之路”|經驗與教訓);

據悉,事發前絕大多數一期投資者的I-526已經獲批並陸續順利登陸獲得臨時綠卡,二期投資者由於二期區域中心被關停進而所有I-526申請都被拒。

III. 漫漫移民申述之路

美國之路旗下的兩個獨立的區域中心,境遇不一:

1. 一期,SnoCo區域中心

1.1 2011年8月,區域中心獲批;
1.2 2012年,投資者開始遞交I-526申請;
1.3 2016年,投資者開始遞交I-829申請;
1.4 2015年8月,SEC起訴美國之路;
1.5 2015年11月,移民局發出NOIT(意向關停通知);
1.6 2016年11月,移民局發出關停通知;
1.7 接管人申訴到AAO,2017年12月21日被判勝訴;

2. 二期,King Co區域中心

2.1 2013年8月,區域中心獲批;
2.2 2014年,投資者開始遞交I-526申請;
2.3 2015年8月,SEC起訴美國之路;
2.4 2015年12月,移民局發出NOIT(意向關停通知);
2.5 2016年3月,移民局發出關停通知;
2.6 2016年12月,AAO駁回區域中心方面的上訴(appeal );
2.7 2017年9月,AAO拒絕區域中心方面遞交的重新開案和考量動議(Motions to Reopen and Motions to Reconsider);

IV. 一期勝訴檔分析(本節內容主要參考劉宇律師分析文章)

案名:Matter of P.A.S., LLC, ID# 513109 (AAO Dec. 21, 2017)

審理機構:美國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簡稱“AAO”)

上訴方:美國之路SnoCo區域中心

被上訴方:美國移民局投資移民計畫辦公室(簡稱”IPO“)

上訴原因:該區域中心於2011年8月份獲批成立,2015年8月份,美國證監會SEC起訴該區域中心挪用EB-5投資款,2016年11月,移民局因此取消了該區域中心資格,理由是該區域中心不再服務于促進經濟成長的目標。

上訴理由:該區域中心因此上訴,在上訴中,它表示其將繼續服務于促進經濟成長這個目標,因為它已經完成了最初的項目,創造了要求的就業,並且未來也將繼續進行其他 項目開發。

上訴結果:AAO指示上訴方了提交新的證據,包括新的I-924更新申請,以反映新的區域中心所有人。AAO認為,決定該區域中心是否將繼續促進經濟成長時,必須同時權衡正反兩面的因素,積極因素包括區域中心已經重組、項目繼續推進等,消極因素包括資金曾被挪用等。經過權衡,AAO認為積極因素超過了消極因素,該區域中心將繼續促進經濟成長,因此支持上訴。

AAO是這樣一步步闡述其對EB-5法律的解讀和立場:

* AAO指出,1992年,國會創立EB-5區域中心計畫,獲得EB-5區域中心認證的條件是遞交申請並表明其將在某一特定經濟區域聚集投資,以促進經濟成長。經濟成長包括增加出口銷售,提高地區生產力、就業創造或促進國內資本投資。聯邦法典8 C.F.R. §204.6(m)(6)規定,一旦區域中心被認證,它必須每年向移民局遞交報告,證明它將繼續促進經濟成長。如果區域中心不按照要求遞交報告,或者不再促進經濟成長,它將被取消資質;

* AAO指出,針對區域中心取消資格的法律依據,聯邦法典8 C.F.R. §204.6(m)(6)只列出了“不遞交所要求的報告”和“不促進經濟成長”兩種情況,它既沒有明確提到不當使用資金、區域中心沒有盡職監督NCE或JCE的運作這些情況,也沒有將區域中心方面的欺詐、犯罪行為列為取消區域中心的法律依據;

* AAO認為,當初的制定者是有意不具體列出這些情況,因為聯邦法典8 C.F.R. §204.6(m)(6)的兩條規定,已經為關停那些不再促進經濟成長的區域中心,提供了足夠的依據。不具體列出這些情況,不等於無論EB-5行業中一些實體的行為多麼惡劣,政府都不得關停它們,政府必須維護EB-5計畫的品質;

* 但AAO認為,必須在權衡所有積極和消極的因素後,才能決定一個區域中心是否還繼續促進經濟成長,是否應當關停或保留。當消極因素存在時,也要考慮區域中心是否已經進行了補救和更正。另外,還要考慮這些正反因素以前發生過哪些,未來是否還有可能發生;

這個案件的消極因素包括:

* 移民局主管部門認為這個區域中心因為挪用資金及遭到SEC起訴,而不再促進經濟成長;
* SEC指控這個區域中心挪用資金用於其他項目、購買個人住房及賭博;
* 因為缺少監督自身運營的機制,地區法院已經凍結其資產並認命接管人;
* 因為地區法院已經禁止它吸收更多EB-5資金,它未來無法促進經濟成長;
* 有一小部分投資人已經撤資,完成項目所需的EB-5資金有所減少。

這個案件的積極因素包括:

* 2017年5月,地區法院批准了NCE的重組,解凍了資產和金融帳戶。一個運作了數個EB-5項目的公司,已經接管這個區域中心和NCE,並成為新的所有人;
* 儘管有部分資金被挪用,這個區域中心在SEC起訴期間,繼續推進這個項目並取得顯著進展。在接管人回復移民局NOIT意圖取消區域中心通知信時,這個項目已經完成90%並且產生正現金流。上訴人遞交了有關入住率和出租收入的文件。2015年9月SEC向地區法院表示,欺詐行為已經對另一個 項目產生產生影響,但並沒有表示對這個項目有影響;
* 區域中心接管人已經採取措施追回部分被挪用的資金,並找到新資金來完成這個項目;
* 項目中的出租公寓和酒店已經運營並產生現金流,彌補了部分挪用的損失;
* 項目開發仍然仿照原經濟計畫書進行中,已經創造了800個就業;
* 區域中心新遞交的計畫,詳列了新所有人過去通過其他區域中心開發的EB-5項目及其豐富的開發經驗,並且提出了一個新的未來要開發的、需要通過24個投資人募資1200萬美元的住宅項目。

正負因素的權衡:

AAO認為這個案件中的積極因素超過了消極因素,因此得出,這個區域中心將更有可能,繼續促進經濟成長,故做出應當保留區域中心資質的決定。

結論:

* 一個區域中心的不適當或不合法行為的確與這個區域中心是否符合繼續促進經濟成長這一目標相關,但必須把消極因素與相應的積極因素進行比較權衡後才能做出結論,並且需要個案分析。

* 更明確地說,促進了經濟成長並不能讓我們被迫保留一個有問題的區域中心。EB-5的成功不僅是就業的創造、資金的投入和項目的完成,還在於國土安全部對EB-5的有效監管,以保證其品質。當權衡取消一個區域中心的各個因素時,我們很明確知道我們應盡的監管職能。現實中當然存在著這樣的情況,就是那些惡劣行為的性質或程度已經無法被彌補或被就業創造、經濟成長等積極因素所抵消。但這個案子,不是這種情況。

V. 案例參考意義分析

由於,當前有多個EB-5區域中心或項目被SEC起訴欺詐,並因此有可能陷入關停進而影響EB-5投資者的移民申請和綠卡取得,故而,今天美國之路一期之區域中心在AAO勝訴,對於行業內有相當大的積極的參考意義。

EB5Sir,在此試圖就該案例的參考意義,總結下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

1. 欺詐≠關停

這是該案例的最大意義,也就是說,不一定區域中心欺詐一定會被關停。

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根據該判例,我們並不能得出結論,區域中心欺詐被SEC起訴就一定不會被關停,或者問題項目肯定能被補救。

2. 移民局的評判依據

欺詐是消極因素,移民局同時要評估積極因素,如果積極因素超過消極因素,區域中心就有可能繼續被維持。

AAO判決書中的最後一句話,非常值得:

更明確地說,促進了經濟成長並不能讓我們被迫保留一個有問題的區域中心。EB-5的成功不僅是就業的創造、資金的投入和項目的完成,還在於國土安全部對EB-5的有效監管,以保證(EB-5計畫的)integrity (完整)。當權衡取消一個區域中心的各個因素時,我們很明確知道我們應盡的監管職能。現實中當然存在著這樣的情況,就是那些惡劣行為的性質或程度已經無法被彌補或被就業創造、經濟成長等積極因素所抵消。

3. 參考意義

基於移民局相對明確的態度,其他項目的區域中心是否能被維持?如果大膽預測的話,那些問題項目比較嚴重的區域中心,恐怕還是會繼續被關停,那些項目進展順利或被補救的區域中心或可能有機會被繼續維持。

4. 其他可能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美國之路二期區域中心申訴被拒之後,將官司打到了聯邦法庭。如果一旦聯邦法庭做出更加有利的判決,也將扭轉當前移民局的政策基調。

值得我們繼續期待。

三份參考文件:

1. 一期AAO上訴獲勝文件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K1%20-%20Request%20for%20Participation%20as%20Regional%20Center/Decisions_Issued_in_2017/DEC212017_01K1610.pdf

2. 二期AAO上訴被駁回文件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K1%20-%20Request%20for%20Participation%20as%20Regional%20Center/Decisions_Issued_in_2016/NOV022016_01K1610.pdf

3. 二期AAO拒絕區域中心方面遞交的重新開案和考量動議: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K1%20-%20Request%20for%20Participation%20as%20Regional%20Center/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N092017_01K1610.pdf


文章來源:EB5Sir 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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