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訴訟與行政途徑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中一個重要的不同之處在於,聯邦訴訟的裁決者屬於美國政府的獨立分支,是移民局以外立場保持中立的法官。所以,裁決聯邦訴訟的法官不需要遵循移民局的政策。因此,許多有利於EB-5投資者的政策變更都來自於聯邦法院的訴訟。例如,移民局不能將新的EB-5政策應用在已經移民到美國的EB-5投資者身上是現在的一個核心原則,這一原則的建立是出自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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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這一案件,是由我們律所代理訴訟的,涉及到數百份I-829申請。這個聯邦訴訟案件中,EB-5投資者的I-829申請被拒,但他們後來都通過聯邦訴訟獲得了批准。另一個由聯邦法院訴訟形成的EB-5政策是移民局不能在投資者移民到美國以後,因所謂的項目商業計畫書的實質性變更而拒接投資人的I-829申請。如果不是聯邦法院訴訟,EB-5政策不會出現這些有益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