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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建築施工貸款如何能規範EB-5項目?
流覽次數:3954    添加時間:2015/12/7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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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12月10日EB-5政策是否會被改變,由於EB-5本身的特點,自EB-5出臺以來的負面消息一直未停歇,隨著越來越多的區域中心湧現,美國SEC對EB-5行業監管加緊,問題項目一個接一個的曝光。
 
11月被SEC起訴的佛羅里達房產開發商(Lily Zhong, 又名:Lin Zhong)及其公司(EB5 Asset Manager LLC),和加州Robert Yang和Claudia Kano的三個Suncor項目公司,都有共通點:那就是欺騙投資者:說資金100%用於項目建設,但實際上管理者將私下資金挪用:
根據SEC起訴書, Lin Zhong 在USCIS尚未批准任何一個綠卡申請之前,她已經從監管帳戶中劃走了大約650萬美元;
而Yang和Kano將至少1000萬的投資者資金,挪作個人、支付未披露的銷售費用、不同項目間挪用或者其他與投資者無關聯的項目中。
 
當前RC投資項目基本都設有監管帳戶,部分項目向投資人保證:在投資人的I-526批准前,資金將保管在監管帳戶,I-526批准才從監管帳戶釋放到建設項目上。現在由於I-526審理延長(平均審理時間為14.4個月),有的項目放棄這種做法,在I-526提交時即釋放資金投入項目。
 
不管哪種做法,對投資人最重要的是“監管”真正落實到位?投資資金是否真的用於項目建設?項目方的造價是否注水?管理方的工資是否虛高?資金的管理方與開發商是否同一批人?資金使用是否等同於自己人“左手換右手”?沒有落實這些問題,不管是I-526批准前還是批准後釋放資金到項目,“監管”二字都是大大的問號!
 
EB-5項目大多為建設施工項目,投資人的資金用於項目開發。其中有緊密關聯的一種貸款是美國的建設施工貸款(Construction Loan)。
 
美國的建設施工貸款(Construction Loan),根據規定,開發商可以向銀行申請施工貸款,貸款的條件往往是:
 (1)貸款分期發放,每次由開發商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發票)填寫申請貸款的數額;
 
(2)協商一個貸款累計發放的最高限額;
從以上條件中可以看出,開發商在施工開始,還沒有實物進度時是拿不到施工貸款的。所以,開發商還應自籌一部分資金用於啟動。由於每筆貸款的大部分用於還貸,因此,在某個時期會出現一手還貸一手借貸的情況。從貸款條件中還可以看出,開發商沒有可能把貸款挪作它用。
 
因此,真正在開發建設的項目,正常情況下,開發商是不能一筆拿到資金繼而挪作他用的。例如,目前ALC區域中心的項目使用的施工貸款均為此種模式。美國規範的制度和管理機制完全可以防範資金挪用的發生。問題在於項目方是否有照規定實施?一旦資金管理方和開發商串通,或實質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所有的制度和監管當然會變得無效。他們寧願冒著被SEC起訴的風險,也敢於違法操作挪用資金,就是因為金錢誘惑太大!
 
投資人,你們投資的資金如何真正落實到位?保證確實花在你們的綠卡申請上?面對美國800多個區域中心,請投資人擦亮眼睛,打開耳朵,多看專業文章、多聽取專業人士建議。目前中小企業局批准的SBA 504貸款只能用於開發或購買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固定資產。在貸款交割後,企業啟動建築施工,並按照建築施工的實際資金需要每個月分批接受不同來源的所有貸款款額。詳見SBA貸款常見問答:http://www.uslawchina.com/ad_alc_faq.asp#menu
。 

如果您有興趣進一步瞭解由美國中小企業局審批、投資人享第一還款順位、提供第三方完工擔保和資金及施工監管的優質項目,請填寫基本資訊:http://www.uslawchina.com/ad_alc_suoqu.asp?jf=j,區域中心將派專人和您聯繫。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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