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美分支機構管理人員(L-1A)及專業技術人員(L-1B)
(一)申請條件
一類雇主是在美已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實體(統稱“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該外國公司應與在美分支機構存在隸屬關係(如全資或控股等),在美分支機構連續經營1年以上。受聘者在過去3年內至少為該公司工作滿1年,擬由其他國家調往美分支機構擔任管理人員(如負責人、行政主管、部門經理等,適用L-1A類別),或從事需具備特殊技能的專業崗位(適用L-1B類別)。
另一類雇主是擬在美新設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該外國公司在美已租用或購置經營場所,並證明本公司有充裕資金用於在美拓展業務、支付員工薪資。
(二)申請額度
雖無具體人數限制,但申請難易程度常與外國公司自身及其在美分支機構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等掛鉤,經營狀態佳、在美持續經營能力強,獲批可能性相應增加。
(三)申請流程
1、雇主代表外籍勞務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格。
2、移民局決定是否向雇主發放用工授權許可。
(四)居住時限
在美已有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雇用外籍勞務,其首次入境最長居住3年。在美新設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雇用外籍勞工,其首次入境最長居住1年。期滿後,二者均可申請1次延期,最長再居住2年。
文章來源:中國駐美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