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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稅局IRS:國際個人稅務事宜常見問答(二)
流覽次數:1078 添加時間:2024/9/20 來源:美國國稅局IRS
美國國稅局(IRS)收到了以下常見問題,涉及
棄籍稅(又稱離境稅)(英文)
、
申報國外金融賬戶(英文)
、
國外所得收入免稅額(英文)
、
個人報稅識別號碼(ITIN)申請
以及其他影響個人納稅人的一般國際聯邦稅務事宜。這些問題的解答是回應一般詢問,不能作為法律權威予以引用。(本文為第二部分)
郵寄地址
1. 從境外提交表1040或表1040-SR的正確郵寄地址是哪裡?(2022年8月2日更新)
如果您在境外居住,並提交紙質表1040或表1040-SR。請參閱
國際——向何處提交表1040《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士地址》(英文)
瞭解郵寄地址。
2. 從境外提交表1040-NR的正確郵寄地址是哪裡?(2022年8月2日更新)
如果您提交紙質表1040-NR,請參閱
國際——向何處提交表1040-NR、1040-PR 和表1040-SS《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士地址》(英文)
瞭解郵寄地址。
報稅身份與被撫養人
1. 我是美國公民,與一個非稅法定義居民結婚。我的報稅身份是什麼,我可以為我的外籍配偶申請免稅額嗎?(2022年8月2日更新)
一般情況下,如果您是與非稅法定義居民結婚的美國公民或稅法定義居民,除非有資格獲得不同的報稅身份,否則一律視作“已婚分別報稅”。 如果您為自己和一個符合條件的子女或其他親戚承擔一半以上維持家庭的費用,則可能有資格以戶主身份進行申報。
有關申報身份要求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第501號刊物《被撫養人、標準扣除額與申報信息(英文)
。
備註:對於2017年12月31日之後和2026年1月1日之前起算的稅務年度,請參閱
取消個人免稅額(英文)
。
2. 我是在境外居住的美國納稅人,我有一個在境外出生的子女。我可以將我的子女在納稅申報表中作為被撫養人進行申報嗎?(2022年8月2日更新)
一般情況下,您可以將符合條件的個人申報為被撫養人。要成為您的被撫養人,符合條件的個人必須是美國公民、美國國民、美國的稅法定義居民,或在您稅務年度起算的日曆年中有部分時間居住在加拿大或墨西哥。
子女通常與其父母是同一個國家的公民或居民。如果您的子女出生時您是美國公民,則子女通常也是美國公民。即使子女父母的另一方是非稅法定義居民,子女出生在境外,且子女與父母的另一方在境外生活,子女也是美國公民。
您必須在納稅申報表中填寫每個被撫養人的社會安全號碼(SSN)。如果被撫養人為沒有資格獲得社會安全號碼的非稅法定義,您必須填寫被撫養人的個人報稅識別號(ITIN),而非社會安全號碼(SSN)。
請參閱
我可以申報誰為被撫養人?(英文)
和
第501號刊物《被撫養人、標準扣除額和申報信息》(英文)
,瞭解詳情。
匯率
當出於提交美國納稅申報表的目的將外幣兌換成美元時,我應該使用什麼外幣匯率?
國稅局沒有官方匯率。通常情況下,國稅局接受任何一貫使用的掛牌匯率。
您若有單筆交易,如銷售業務發生在一天內,則使用當天的匯率。 但是,如果您在整個稅務年度內的收入均衡,則可以使用該稅務年度的年平均匯率將外幣兌換成美元。
如果匯率不止一個,則一致使用適用於事實情況和具體狀況的匯率。請訪問
外幣和匯率(英文)
頁面瞭解更多信息。
通知
1. 我根據美國所得稅協定在所得稅申報表上認定自己的情況。 然而,我收到一封信,指出我根據稅收協定認定的情況無效。 我該怎麼辦?
請撥打已收信函上的電話號碼,瞭解具體情況。
您收到這封信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如果您認為任何收入項目免於徵收美國稅收或符合美國所得稅協定規定的較低稅率(根據稅收協定認定的情況),通常必須在表8833中披露您認定的情況,並將其附在納稅申報表中。 有關披露要求的例外情況,請參閱
表8833《第6114條或第7701(b)條項下基於條約的申報表情況披露》(英文)
所附說明。
· 如果根據每個國家的法律,您同時屬美國和外國納稅居民,則必須使用所得稅協定的規定僅在一個國家申報稅收居所。 如果您在沒有資格申報居所的國家申報稅務居所,或您納稅申報表上的信息似乎不支持這一情況,則您根據稅收協定認定的情況可能會遭拒絕。
2. 我最近收到國稅局的一份通知,告知我已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欠繳了很多稅款,這是什麼意思?
如果您收到國稅局的信函或通知,國稅局會解釋信函的原因並提供說明。許多這些信函和通知簡單處理即可,不必致電或造訪國稅局。
您收到的通知涉及一個關於您賬戶或納稅申報表非常具體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如果國稅局認為您應追繳稅款,或者應當得到更多退稅,又或者如果對您的納稅申報表有疑問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則會發出通知。有關更多信息,詳見
瞭解您的國稅局通知或信函
。
3. 美國國稅局(IRS)如何計算利息和罰款?
一般而言,利息是從納稅申報表的截止日期(無延期)到付款日期間的未繳稅款收取。請瀏覽
稅務主題653——國稅局通知和賬單、罰款和利息費用
以瞭解更多詳細信息。
懲罰有著不同類型的和不同的計算方法。請瀏覽
出版物17——您的聯邦所得稅
,以瞭解更多信息。
綠卡持有人
1. 如果我長期不在美國,我作為綠卡持有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您作為綠卡持有人,無論在哪裡居住,通常都需要提交美國所得稅申報表,並申報全球收入。
但是,如果您放棄綠卡,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認定您已放棄綠卡並將其收回,您將需要遵循對非稅法定義居民的要求,提交
表1040-NR《美國非稅法定義居民所得稅申報表》(英文)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
第519號刊物《對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
2. 我放棄綠卡之前是美國的長期居民。我有哪些美國納稅申報義務? (2024年2月26日更新)
如果您在終止居住權那一年之前的15個稅務年度中至少有8個稅務年度內是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則在美國聯邦所得稅上屬長期居民。在確定您是否滿足8年要求時,請勿將根據稅收協定被視為外國居民並且不放棄稅收協定優惠的任何一年計算在內。
如果您是一個已放棄綠卡的長期居民,則可能需要繳納棄籍稅。請參閱
第519號刊物《對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中的棄籍稅條款及後續問題。 通常情況下,棄籍稅規定適用于已放棄公民身份的美國公民和已終止居住權的長期居民。適用的規則基於棄籍的日期。
如果滿足其他要求,個人根據決勝局規則選擇了被視為美國非稅法定義居民,也可能在做出選擇的當年觸發棄籍稅(又稱離境稅)(類似於放棄綠卡)。
如果您在同一稅務年度內既是
稅法定義居民(英文)
又是
非稅法定義居民(英文)
,也可能屬雙重身份的外僑。雙重身份並非指公民身份,只是指在美國納稅時的居民身份。
一年中您是稅法定義居民的那部分時間,在美國境內外的所有收入來源均需要繳稅。
自放棄綠卡之時起,只對您在美國境內的收入來源徵稅。
3. 我是綠卡持有人。 我可以根據稅收協定申請在外國居住並根據稅收協定享受優惠待遇嗎?(2024年2月26日更新)
作為綠卡持有人,您是美國稅收居民。 但是,美國稅法項下的居住權定義通常不會超越稅收協定對居住權的定義。如果您是雙重居民納稅人(根據每個國家的稅法,既是美國居民又是另一個國家的居民),仍然可以根據所得稅協定申請優惠待遇。
兩國之間的所得稅協定必須包含一項規定來解決相互衝突的居住權主張(打破平局規則)。如果您被視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並且以該國居民身份申請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您在計算美國所得稅時將被視為非稅法定義居民。除計算稅款外,您在其他方面將被視為美國居民。
如果您是雙重居民納稅人,並且作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申請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則必須使用表1040-NR 在截止日期(包括延期)前進行申報,並以作為非稅法定義居民來計算稅款。如果您根據稅收協定確定居住權,且收到的各項付款或收入合計超過100,000美元,您還必須附上填寫完整的表8833。您可能還必須如
第519號刊物《對外國人的美國稅收指南》
第7章項下“您可能需要提交的其他表格”部分所述附上表8938。有關申報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第519號刊物《對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第9章中的“報告申請的協定福利”。
如果您是長期居民,並且根據稅收協定,作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申請稅收協定優惠待遇,您可能需要繳納棄籍稅。請參閱
第519號刊物《對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中的棄籍稅條款及後續問題。
文章來源:美國國稅局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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