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因拒絕一項目外籍投資人的EB-5申請而遭到投資人的起訴,3月10日,一聯邦法院對訴訟的裁決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EB-5投資人這一邊,認為移民局在裁決在某些方面存在“主觀武斷”。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Colleen Kollar-Kotelly部分同意原告的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該制度是英美法系訴訟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允許法官可以不經開庭審理而對在主要事實上不存在真正爭點的民事案件直接作出實體判決)。原告大部分為中國投資人,他們通過EB-5項目向移民局遞交了美國永久居留權申請。通過EB-5計畫,外籍投資人投資至少50萬美元到美國公司就有機會獲得美國綠卡。
該項目投資人最初起訴移民局是在2015年,因移民局認為他們投資到愛達荷州和蒙大拿州礦山的50萬美元不存在風險,移民局給出的理由是投資人與奎茲伯格黃金公司(Quartzburg
Gold Co. LP)之間的協議中有“回購權”這一選擇。
週五,法官也同意移民局對投資人的申請裁決存在主觀和武斷。
並且,法院稱雖然所有原告遞交了同樣的有效申請,但移民局對於部分原告的申請裁決存在區別對待,而且沒有做出解釋。
特別是,法院重點查看了Quartzburg Gold公司合夥協議中的一部分,即“買進期權(call option)”,call
option可以允許合作企業以增長後的價值“買回”一定期權。
Call option允許Quartzburg
Gold公司選擇保留分配給投資人的權益,並買回他們在公司的期權/股權,買回的方式可以是通過55萬美元或400盎司黃金。移民局認為這個協定抵消了投資所涉及的風險,使投資人不符合EB-5計畫的風險規定。
但是法官發現Call Option並不是“對投資返還的保證”,因此不能說明EB-5投資人是無風險投資。
法官Kollar-Kotelly認為:“買進期權讓Quartzburg
Gold公司普通合夥人有權利在公司成功經營的情況下購買原告的期權/股權,但即便是公司成功經營,該權利並沒有限制原告失去所有投資的重大風險”。
但是,法院沒有命令移民局審批原告的EB-5申請,而是要求將申請發回移民局重新審理。
原告代理律師之一的Robert C. Divine律師稱他很高興看到法院也同意移民局因Call
Option而拒絕投資人申請的做法是錯誤的,那麼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是十分充分的。
作者: Allissa Wickham
文章來源:Law 360
文章來源:美國移民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