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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

遺囑執行人――存單和上市證券
流覽次數:5461    添加時間:2006/11/18    來源:Caroline Shao

 

存单(Certificates of Deposit

遗嘱执行人在处理存单的时候,了解存单(certificates of deposit)的到期日期以及单子上的一系列条款是相当重要的。通常,当存单到期时,遗嘱执行人需要设法改变投资,否则的话,存单上的账目将自动转到新存单上,或者被放入低息的储蓄账户中。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不必因为利率比较高而以死者的名义即刻兑现存单。除非处理遗产时需要这笔钱,否则遗嘱执行人可以在到期之前,将钱以现行利率存放在存单中。

通常,如果投保人死亡,银行规定允许投保人把存单的到期日提前。比方说,假设有人死于19953月,而此人的存单要到19961月才到期,那么遗嘱执行人可以在其到期之前兑现死者的存单并接收全部利息,而且不会因为提前兑现而交罚金。

上市证券(Listed Securities

虽然死者的人事档案会显示该人死亡时所持有的证券(如果有的话),但是遗嘱执行人还是应该彻彻底底的查明死者持有的所有证券。遗嘱执行人可以联系死者死前三到五年内进行过交易的所有经纪行(brokerage house)来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这样做还可以查到是否有证券被购买后,死者没有收到相应的现金,却被经纪行放在了自己账户上这种情况。(遗嘱执行人可以查看死者死前五年内此种交易中的已付支票(canceled checks)和纳税申报单(tax returns))。

在某些情况下,死者的经纪人可能有现行规定或是授权来代表死者购买或出售证券。因此,应该及时发布死者死亡的通知书。死者死后的股票购买应该被看作是代表遗嘱执行人的行为(而且如果改变后的投资无法产生收益的话,那么受益人可以就此让遗嘱执行人负责)。

遗嘱执行人应该立即占有死者的所有证券;向死者可能进行过交易的经纪行索要一份详尽记录死者生前所有交易的书面记录;要求经纪行将死者所有的股份证书以及其它投资证明立即转交给自己;并且应该要求立即取消所有的委托。遗嘱执行人还应该知道死者生前购买证券的日期和购买价格,以及这些证券在死者死时的市场价值。这些信息可以从死者进行过交易的经纪行、报纸上的股票专版或者是遗嘱执行人的银行或信托公司获得。

除非死者在遗嘱中有详细说明,否则通常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有权出售死者的证券。如果遗嘱执行人不确定是否应该将证券出售出去,那么应该在股票兑现成现金之前征得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假定可以很容易的利用其它财产来支付遗产处理过程中各种各样的费用,并且受益人更希望自己接收这些证券,把它作为遗产分配的一部分,那么,遗嘱执行人就更应该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了。

大多数情况下,当经纪人的规则和州立法规在证券出售的问题上稍有分歧时,可以参看一些一般性的指南。如果股票仅仅登记在死者的名下并且由遗嘱执行人出售,那么很可能会导致重大延误,使股票价值、红利或是遗产中的可用资金受损。因此,不管何时遗嘱执行人觉得在短期内将股票卖出或是兑现成现金是必要的,他(她)都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内,作为遗产受托人,将死者名下的股票转到自己名下。

股票转让(stock transfers)可以让经常与死者进行交易的经纪人来做,或者遗嘱执行人可以直接写信给转让代理人(transfer agent)(通常是银行和信托公司),暗示为了安全起见,请求他们来做。转让代理人通常要求申请人递交一份简略的存单(通常要求这份存单在转让之前的60天内更新)以及由遗嘱执行人签名的股份证书。如果证书很多或是为了方便起见,遗嘱执行人可以制作一份股票转让授权书(stock power),证明股票所有权转让而自己本身不持有股票是为了安全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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