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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家族生意問題
流覽次數:6831    添加時間:2006/10/27    來源:Caroline Shao

在所有的財產中,最難管理的就是家族生意。至少有4個主要的問題:(1)缺乏流動性——沒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管理費用、遺產稅以及一些特定的遺贈;(2) 缺乏投資多樣性——通常,所有的或是大多數死者的財產只保留在一種經營中;(3)缺乏可銷售性——要出售家族產業中的少數利益一般很困難,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4)包含有家族情感以及公司員工的關係問題。 
 
一般來說,遺囑執行人沒有合法的權利來繼續經營死者的生意。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就是保留遺產資產並儘快清算。這就意味著如果州法、法院沒有規定,死者的遺囑中也沒有授權,而遺囑執行人繼續經營死者生意的話是要自己承擔風險的。任何的收入和獲益將轉給受益人,然而遺囑執行人要對損失付全責。
 
遺囑執行人可能會在特定的條件下放心的經營。首先,遺囑中特別允許遺囑執行人來經營,而不需要他個人承擔風險,其次,州法允許生意繼續。第三,遺囑執行人可以有自己的律師向遺產認證法院請求容許繼續經營,第四,遺囑執行人獲得了所有有利害關係當事人(並且都是具有法定資格的成年人)的書面同意,他就可以放心的經營了。如果遺囑執行人要按照遺囑中的授權規定來經營的話,一定要注意遺囑中的規定必須是明確並且清楚的。必須要明白死者在遺囑規定中是同意其這樣做的。
 
如果遺囑執行人是根據州法的規定繼續經營生意的,一般情況下,他只允許經營到“結業清算”為止,而不能無限制的經營下去。最保險的做法就是獲得書面的法院指令。在管理的過程中,遺囑執行人應該保持基本的關注,就像一般精明的生意人應該具備的素質。如果遭受了損失或損壞,遺囑執行人應該是被保險的,否則就要個人賠償損失。
 
在接受遺囑執行人(遺產中帶有家族生意)的職位之前,他應該先確定該生意的營運資金有多少。他沒有權利從死者的一般遺產中挪用資金來經營這項生意。通常,他只可以放心使用死者生前投資在該項生意中的資金。
 
根據州法,他很難獲得貸款來經營這項生意。為了把遺產資產作為抵押還獲得貸款,遺囑執行人必須是從遺囑或是州法中得到明示的或是默示的授權。如果他經營的是一個無法人性質的生意,那麼他以任何遺產資產(除了投資在該項生意中的資產)為條件,對該項生意新的債權人付有賠償責任。 
 
遺囑執行人有義務獨自履行任何的行為和責任,要求慎重。他可以雇請其他人來實施代理的職責。事實上,他在自己的行為以及雇請別人的過程中都要想當謹慎。如果他雇請一個不能勝任該項工作的人的話,他要負全責的。
 
遺囑執行人如果要繼續經營死者生意的話,必須有明確的指示。如果他想要擴大生意或是其產品或是服務的話,他還要獲得更大的授權。他的工作只是維持遺產資產,而不是繼續或是擴大其規模。因此,如果沒有適當授權的話,對於擴大現有生意方面應該要相當保守。這個只是單向的,受益人要獲得所有的東西,而遺囑執行人要放掉所有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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