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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對配偶移民的審核點
流覽次數:4533    添加時間:2005/4/12    來源:Nellie Ni

擁有綠卡的外籍人士有權無限期的在美國工作、居住。而申請綠卡的途徑通常有兩種:親屬移民(family-based immigration)和工作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gration)。其中親屬移民分為兩類: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IR類)、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其他親屬(F類)。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其他親屬移民和工作移民需要等待配額,而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移民則不需要等待配額,是取得美國綠卡(greencard)最容易的一種方法,也是最快的方式。許多外籍人士就是因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而取得綠卡。
 
此類申請應注意哪些方面呢?
 
美國移民局近年來,特別是1996年移民管制法實施以來,對於假結婚案有了比較嚴格的控制,在辦理配偶移民時,調查其婚姻是否是為了移民目的,成為婚姻移民三大條件之一。
 
申請配偶移民有兩種方式:一是外籍配偶在國外,通過領事簽證程序境外申請綠卡;二是外籍配偶在美國,通過“調整身份”取得綠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移民局最大的考慮事項為,“婚姻的目的是否在為配偶尋求在美國的合法居留權”。其預防的方式有兩個程序:一是外籍配偶在國外,美國領事館的人員要通過受益人遞交的證明文件看婚姻的背景狀況,例如兩人是否沒見幾次面就“永浴愛河”或者從來沒有住在一起。二是按照1996年的移民法,把原先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外籍配偶的美國居留權改為兩年有效期的“有條件居留權(conditional residence)”。如果婚姻關係一直存在,等到兩年到期前的90天,由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和其外籍配偶一同聯合申請美國“永久居民”。在此過程中,如果移民局官懷疑申請人婚姻誠實性,將會要求夫婦兩人面談,並非常有技巧地分開詢問兩人的日常生活、財務狀況(例如是否有共同銀行帳戶),甚至移民官會查看兩人所持的住宅鑰匙是否相同。如果到了兩年沒有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則外籍配偶的“有條件居留權”失效,成為沒有身份的非法移民,可能遭遞解出境。除非因為某些特殊原因,如外籍配偶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死亡、婚姻終止、分居、外籍配偶受到美國公民、永久居民虐待或婚姻不誠實等,可以不透過其美國配偶的擔保而自行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
 
在移民申請的面談過程中,一旦移民官員發現外籍配偶與美國公民、永久居民結婚的“唯一” 目的是獲得美國居留權,即可判定該婚姻為“ 假結婚”。在1996年的移民法中,虛假婚姻的外籍配偶將受到嚴重罰款,或遭最高5年的監禁,或遞解出境。而涉及虛假婚姻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也可能遭欺詐聯邦罪的起訴。
 
移民局除了調查婚姻目的是否合法外,還會從另外兩項因素考慮外籍配偶是否可以取得美國居留權,一為婚姻的法律有效性,雙方是否合乎合法結婚的資格。中國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外交部門,安全機構,情報機構等的工作人員不得與外國人結婚;重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等都可使婚姻無效;還有該婚姻是否合乎於當地的法律,是否由合法的機構或人士主持。例如,2004年4月16號,美國移民局發佈一份備忘錄,不承認同性之間的婚姻,也不承認其中一方或雙方改變性別後結成的婚姻。如果申請人的婚姻是此類情況,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則不能為他(她)申請移民。第二是申請入境或居留時,其婚姻關係是否仍在法律上有效、是否有婚姻的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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