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時間10月15日,國稅局(IRS)宣佈針對外國房地產投資者啟動合規審查,在FIRPTA (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 of 1980)法案下,非居民納稅人是否未按外國人投資要求披露其在美國房地產收益或未繳納預扣稅(Withholding)。
在FIRPTA法案頒佈之前,外國投資者可以在不繳納聯邦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美國房地產進行投資。而FIRPTA對出售美國不動產獲得權益的外國投資者徵稅,實施類似美國人的聯邦稅收義務。一般情況下,買方或受讓方是預扣代理人,需要預扣銷售中變現金額的15%,提交所需表格,並向國稅局繳納稅款。這15%的預扣稅款與出售該房產在美國實際應繳稅款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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