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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0年元旦起,美國新稅法正式實施:隱瞞中國境內帳戶,或面臨重罰及刑牢!
流覽次數:4184    添加時間:2019/12/21    來源:三藩市灣區華人資訊

你有美國以外的銀行帳號嗎?有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嗎?

美國是全球徵稅我們都知道,之前,或許我們都沒當回事。

但從下個月,2020年1月開始,美國稅局要有大動作,正式開始“秋後算帳”了!

你可能會發現你的資金從2020年開始被凍結......

隱瞞中國帳號:恐判5年、綠卡不保

2019年7月8日,住在北卡夏洛特市的59歲中國公民Lili,出現在聯邦法庭認罪。她持有美國綠卡,承認在中國境內某金融機構,有超過1萬美元的帳戶且未向財政部上報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表格(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 Form,FBAR),繼而遭到聯邦起訴。




在北凱西區聯邦法院出庭,等待她的是最高五年監禁和25萬元罰款。

認罪後,被迫上繳了自己和兒子名下多處房產、豪華汽車和300萬現金在內的資產。

美國稅法規定:超過1萬元海外資產必須申報!

僅此1萬美元,為何會面臨如此重罰?其實是因為Lili觸犯的是,美國海外資產申報——“肥爸(FBAR)”條款



根據美國《銀行保密法》(The Bank Secrecy Act)的規定:美國的納稅居民擁有或支配海外金融帳戶,並且所有帳戶加總金額超過1萬美元等值的存款額的話,這些個人都必須向美國財政部財務帳號申報表,即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簡稱FBAR)。

影響人群:
美國公民、永久居民(綠卡)

申報內容:
申報人基本資訊,此外還需要注明金融機構名稱、位址、帳戶類型、帳戶號碼以及當年年度最高餘額。

處罰力度:
依美國法律規定,民事和刑事處罰可同時進行。
未申報海外金融帳戶的民事責任的追溯期為6年。
1. 故意不報,處罰10萬美金或帳戶金額的50%(二者選較高值)
2. 非故意不報,處罰1萬美金
刑事處罰為最高為10年以下的刑期。

除此之外,美國另一個更嚴、影響人群更廣的新稅法,將在下月開始正式實施,更多華人會因此受到影響......

《海外帳戶納稅法案》下月正式執行!

所有美國公民、美國綠卡持有人,以及常住美國的人士注意了:

從2019年12月31日開始,美國國稅局IRS,將最終結束其長期運行的《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ATCA“肥咖”條款)寬限期。

寬限期一旦結束,只要你帳戶符合“美國人身份”,就必須提供美國稅號(TIN),海外帳戶被查出沒有申報,除了會面臨高額罰款外,帳戶會被美國國稅局凍結,甚至面臨刑事處罰!

這意味著希望避免帳戶凍結的美國納稅人,現在只有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來應對可能的後果。




《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ATCA)主要內容:
英文全名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在華人圈中又被稱為[肥咖條款]。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ATCA)是一項新的美國法律,其宗旨在於確保美國政府,能夠針對在美國境外持有金融資產的美國人徵收相應稅款。




1. 針對美國納稅人
條款要求所有美國納稅人,每年報告在美國境外持有的所有資產,如果美國居民沒有申報其超過一定金額的海外帳戶,就會受到處罰:
如未申報,一旦被查出,可能面臨1萬美元罰款;
如IRS 通知後還是未申報,可高達5萬美元罰款;
如少報或漏報,可被徵收高達額外40%未申報資產總額的罰金。

2. 針對海外金融機構
外國實體/非實體的金融機構,像銀行、證券、投資投顧等,也必須向美國國稅局(IRS)披露「美國納稅人」個人資料及其在銀行持有的資產價值。

披露的資訊包括,每年報告美國人在其機構的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稅務識別號碼(TIN)、帳戶餘額、以及該年度帳戶上的存款和取款等交易記錄。

不配合美國國稅局要求的外國金融機構,不僅將被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該機構與客戶的美國來源所得或在美國的投資利潤需要扣繳30%的懲罰稅率。

如果美國公民或公司未能遵守這一新規的要求,就必須向IRS提供合理的解釋,否則將面臨帳戶被凍結的風險,在極端情況下,還會受到刑事起訴。

條款頒佈時間:
頒佈於2010 年3 月18 日,2014年生效運行,目前已有113個國家與地區加入,包括中國。美國國稅局提供了3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目前仍有效),外國金融機構只有在已有記錄的情況下,才被要求提供美國客戶的資訊。

正式執行時間:
2020年1月開始,正式全面執行。


截圖來源IRS官網




受影響人群:
1. 美國公民;
2. 持有綠卡的永久居民;
3. 外國人於課稅的日曆年在美停留超31天,且3年內在美居留天數加權達183天(本年度停留天數乘1,上年停留天數乘1/3,前年停留天數乘1/6)。

當然,衝擊最大的是那些在美國境外擁有非法所得,並試圖把這些資產藏在美國的人。

豁免情況:
A或G簽證(但不包括A-3或G-5)的美國個人,持有J或Q簽證的美國教師或實習生,持有F、J、M、或Q簽證,或在美國境內參加慈善體育賽事的專業運動員,不受183天規則限制。

需申報的項目

1. 為投資而持有的外國金融帳戶;
2. 外國非帳戶資產,例如外國股票和證券、外國金融工具、與非美國人的合同以及在外國實體中的利益;
3. 不僅指銀行帳戶,還包括退休帳戶和人壽保險計畫。
(美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公司可豁免)

下列任一編碼均可用作美國稅號TIN:
1. EIN 雇主識別碼(是美國聯邦稅務局識別每個公司納稅人的編號);
2. ITIN 個人納稅人識別號(非美國公民沒有SSN社安號但又有報稅需求的個人設立的報稅號);
3. SSN 社會安全號碼。

新法意義:
1. 旨在防止美國公司和個人在非美國境內藏匿資產;
2. 為逃避或逃避繳納美國稅款而開設的帳戶;
3. 通過對這些外國持有的資產徵稅,美國增加了收入來源,這些收入被用於刺激就業的激勵帳戶。

你需要申報嗎?

那我們改如何判斷自己的帳戶海外帳戶,符合“美國人身份”呢?(《海外帳戶納稅法案》適用對象)

有7大標準:
1. 帳戶持有人,是否是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綠卡)
2. 帳戶持有人出生地是否在美國
3. 是否有美國居住地址、或美國通信地址(包括美國郵政信箱)
4. 是否有一個美國電話號碼(不管這個號碼是否是唯一的電話號碼)
5. 是否有匯款到美國帳戶的記錄
6. 一個“由他人代理”的美國位址
7. 是否有授權擁有美國地址的人代收郵件

特別提醒:
如果你只擁有其中一項標記,並不意味著你的帳戶符合“美國人身份”,但會提醒國稅局必須給予更仔細的審查。

一旦你的帳戶符合FATCA認定的“美國人身份”,無論是在中國、英國、法國,都可能都將逃不出美國稅務局(IRS)的監控範圍。


截圖來源Deloitte官網

下面我們具體來看看,新法針對人群的申報標準,請小夥伴們對號入座。

住在海外(美國境外)必須申報情況:連續12個月在美國境外居住至少330天)
--已婚
提交了聯合所得稅申報表;
指定的外國金融資產總值在納稅年度最後一天超$400,000,或該年任何時候超$600,000;
配偶中一人居海外也適用。

--非提交聯合所得稅申報表的已婚人士
指定的外國金融資產的總值在納稅年度最後一天超$200,000,或該年任何時候超$300,000。

住在美國境內必須申報情況:
--未婚,且在納稅年度最後一天,美國境外金融資產的總價值超$50,000,或在納稅年度中的任何時候超$75,000。
--已婚,提交聯合所得稅申報表,且指定的美國境外金融資產的總值在納稅年度最後一天超$100,000,或者在納稅年度的任何時候$150,000
--已婚,分別提交所得稅申報表,且指定的外國金融資產的總值在納稅年度最後一天超$50,000,或在納稅年度任何時候超$75,000

哪些華人需特別注意?

《海外帳戶納稅法案》是否與你有關取決於兩點:
1. 你在美國之外是否有大量資產;
2. 資產所在國,是否與美國簽訂FATCA(包括港澳臺在內的中國、日本、南韓、瑞士、百慕大、開曼等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適用)

但下面這些人群,則需特別注意:
舉例來講,可以自查的點包括:
1. 來美國之前有高額財產的人。退休金也算、親戚贈與或遺產
2. 高收入者。擁有包括銀行、股票、地產所產生的收益)在內的海外資產配置
3. 用美國護照在美國境外開戶,或在開戶時填寫美國聯絡資料者
4. 有在已被美國政府盯上的銀行開戶。如瑞士銀行、滙豐銀行、瑞士信貸等有免稅天堂帳戶的美國客戶
5. 美國境外開帳戶、用信用卡在美國消費者(例如持中國雙幣卡在美國消費)
6. 匯款進出美國頻繁者和突然有大筆匯款進出者
7. 開豪華車的「稅表窮人」

“FATCA肥咖條款”和“FBAR肥爸條款”,都是美國稅務單位追查納稅義務人在海外的資產,儘管兩表很多資訊重複,但皆須申報!

總之各位美國納稅義務人,一定要向IRS誠實申報海外資產,千萬別心存僥倖喔!

REF:
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summary-of-fatca-reporting-for-us-taxpayers
https://www.dea.gov/press-releases/2019/07/08/chinese-national-pleads-guilty-failing-report-foreign-national-bank
https://www.guruin.com/articles/1851


文章來源:三藩市灣區華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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