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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石獨家:高淨值家庭的終極目標–美國財富傳承信託
流覽次數:5302    添加時間:2018/6/7    來源:美國明石



大部分中國人,最初是通過“信託公司”,一批中國政府授予執照進行資產管理的企業法人,進行投資才接觸“信託”一詞的。而“信託公司”和圍繞個人的財產處置需求而設立的“信託”完全是兩個不同概念。後者作為一種高淨值人群的服務在中國出現只是最近幾年的事情,還遠談不上普遍,目前也缺乏完善和高度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來支撐。

不過,在大洋彼岸的美國,信託很早就成為高淨值家庭常用的投資,財富傳承和法律保護工具,有著悠久的歷史和高度的可操作性。

在全球絕大部分國家積極參與“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全球財富因此進一步彙集到美國的今天,高淨值家族財富管理的最佳模式到底是什麼?

財富所有人如何能夠在財富價值長期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完全按照個人意願完成財富的家族傳承,在傳承過程中徹底避開贈與稅(Gift Tax),遺產稅(Estate Tax)和隔代傳承稅(Generation Skipping Transfer Tax)?同時還可以為自己的財產構築健全的法律保護?

所有這一切,都可以通過建立一個單一的法律框架一步到位高效完成!這就是美國的財富傳承信託(Dynasty Trust)。今天我們就來簡單介紹一下基礎概念。

信託基礎概念

信:信任,托:委託。信託的本質,是一種法律契約。信託涉及的主體分別為:委託人(Grantor/Settlor),受託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ies)。



簡單來說,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持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根據委託人意願,代為管理、處置、和分配該財產或財產權利,從而為受益人獲得利益。

不難看出,信託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財務安排制度。信託中三大主體的分工各不相同:

委託人是信託的設立人,也是信託資產的提供人。信託的協議條款根據委託人的意願和要求設立。

受託人是信託條款的執行者。受託人根據信託協議的要求,嚴格履行受託責任,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擁有專業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

受益人
指的是在信託關係中享有信託資產利益的人。根據委託人的意願,信託資產將分配給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的子女,也可以是委託人指定的其他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實體。

美國信託的類型

美國信託類型多種多樣,基本來說可以劃分為兩種:可撤銷信託(Revocable)和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美國最常見的信託為可撤銷信託。顧名思義,可撤銷信託指的是委託人在世的時候可以隨意撤銷和調整信託的條款和內容。委託人表面上是把財產放到信託裏了,但其實是保留完全的支配權和控制權,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美國最常見的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就是可撤銷信託。生前信託可部分替代遺囑的書面法律
文件,可依照委託人指示分配遺產,不受法院監督和介入,避免繁瑣的遺囑認證程序

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但是,對於大部分新移民高淨值家庭來說,可撤銷信託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資產保護和稅務規劃的角度考慮,不可撤銷信託更受美國的高淨值家庭歡迎。

不同於可撤銷信託,委託人一旦設立了不可撤銷信託,信託財產變獨立于委託人的財產,委託人不得修改和撤銷。不可撤銷信託相較於可撤銷信託,具有兩大顯著優勢:

優勢一:資產隔離
不可撤銷信託作為獨立的實體,一般都有會向IRS專門申請一個稅號。信託資產和委託人完全切割開來,達到資產保護的作用。因為信託財產已經不屬於委託人,當委託人發生債務糾紛,破產、離婚等情況時,資產不會遭到分割,保障了其子女或指定收益人日後的經濟利益。

優勢二:稅務優惠
不可撤銷信託的另一大優勢就是稅收優惠。總所周知,美國聯邦遺產稅高達40%,美國的高淨值家庭在進行財富傳承規劃是,首要考慮的就是如何避免高額的遺產稅。委託人以當前價值將資產放入不可撤銷信託中,通過專業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該筆財產不僅僅會產生升值,資產不斷積累,同時分配給子女的時候將不會算作遺產,從而避免40%的高額賦稅。

美國財富傳承信託

由專業機構擔任受託人的財富傳承信託(Dynasty Trust)通常都是不可撤銷信託,集投資管理,財富傳承,法律保護等多功能為一體,是高淨值家庭不可或缺的財富“工具箱”。

財富傳承信託的首要功能是可以在不用支付任何資產轉移稅,比如贈與稅,遺產稅,和隔代傳承稅的條件下將家族財富一代一代傳給後代。此信託在信託協議最後一位受益人去世後仍然可以存續21年時間,總存續期理論上可以長於100年,跨越3-4代人。由於財富傳承信託存續期的長度和財富管理的專業度都要求很高,一般而言,受託人都是有專業資質的金融機構。由於是不可撤銷信託,因此,一旦資產轉入信託,委託人將不再控制這些資產,也通常不能再修改信託協議。

當資產轉入財富傳承信託時,如果資產價值超過個人遺產稅免稅額度,超過的部分需要按照贈與稅納稅。否則,轉入財富傳承信託的資產無須納稅。更重要的是,資產未來的收益部分,以及財富轉移給下一代的過程中都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贈與稅,遺產稅,和隔代傳承稅。這部分稅務優惠價值之大是難以想像的。我們來舉例說明。

美國稅務居民在2018年的個人遺產稅免稅額是1120萬美元。委託人(比如父親)在2018年向自己設立的財富傳承信託轉入了1000萬美元資產。由於轉入資產的價值不足個人遺產稅免稅額(1000萬美元少於1120萬美元),這個資產轉入信託的過程委託人無須繳納任何稅金。

當1000萬美元的資產進入信託後,假定每年產生5%淨收益,20年後信託內資產總額就會達到2653萬美元。這裏信託投資淨收益的1653萬美元不用再支付任何資產轉移稅。如果20年後委託人去世,這筆資產全部轉給信託的受益人(比如兒女),則全部2653萬美元都可以全部“免稅”給到受益人手中。

如果委託人沒有使用財富傳承信託,假定他的1000萬美元資產繼續按照每年5%淨收益的速度增長,20年後,個人名下的資產規模也同樣達到2653萬美元。如果此時他去世,財產需要傳給下一代,問題就來了!假如當年的個人遺產稅免稅額仍舊是1120萬美元,那麼2653萬美元的資產中,有1533萬美元必須繳納40%遺產稅,納稅額為613.2萬美元。相比于20年前建立財富傳承信託並把1000萬資產轉入信託,此時的“淨損失”就將達到613.2萬美元。

如果信託中資產繼續成長,未來進一步傳給再下一代受益人,則這個差距還將進一步加大。


財富傳承信託的另一大優勢是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協議中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設計資產傳承的物件,時間點,具體方式,家族保護性措施(比如不把資產轉移給子女的離婚配偶)等細節,並由專業受託人付諸實行。

當委託人設立財富傳承信託的時候,受益人往往年齡還小,從受益人一生對財富的需求角度看,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把適當量的財富傳給受益人比一次性“傾瀉”式把財富傳給受益人要科學高效的多。財富傳承信託允許委託人進行充分的規劃,根據不同傳承“場景”預先設計傳承方式和傳承資產規模。

舉例來說,對於還未成年的受益人,委託人可以每年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費用”,特殊情況再支付一定的“特殊費用”。在受益人成家結婚時,委託人可以設計好一筆費用支付給受益人緩解經濟壓力。在受益人有自己的後代後,委託人也可以“隔代”支付給受益人後代一定的生活費用等。這些預設傳承場景,傳承方式,和具體傳承資產規模都可以通過文字在信託協定中確定下來,只要委託人簽署了協議,未來可以由專業受託人嚴格執行。

最後,財富傳承信託對信託內資產有很強的法律保護能力,這是財富傳承信託的另一大價值。

由於財富傳承信託是不可撤銷信託,從資產進入信託那一刻起,這些資產在法律上就不再是委託人個人名下的資產。此後如果委託人破產或必須承擔巨大經濟賠償責任,這部分資產法律上都不在債權人的追償範圍之內,而是被完整徹底保護起來,未來仍將按照信託協議規定傳承給受益人。另一方面,在這些資產離開財富傳承信託,交付給受益人之前,受益人個人並不擁有這些資產。如果受益人在接受這部分資產之前破產或必須承擔巨大經濟賠償責任,這部分資產法律上同樣不在債權人追償範圍之內,未來仍然可以按照委託協定規定的方式傳給受益人。

海外財富傳承信託

如果財富傳承信託的委託人並非美國稅務居民,則設立的信託就成為海外財富傳承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



這一類信託的基本特點與普通財富傳承信託類似。不同之處是資產轉入信託時是通過海外贈與方式,從而不受美國個人遺產稅免稅額度的限制,轉入信託的資產沒有任何稅務負擔,因此轉入信託的資產總量可以更高,更適合規模較大的財富管理和家族傳承需要。

如果海外財富傳承信託的受益人是美國稅務居民,這類信託帶給委託人家族的綜合利益則進一步擴大,給委託人家族的財富管理帶來難以想像的巨大價值。

瞭解詳細情況,請諮詢明石管理的財富傳承信託專家團隊。




文章來源:美國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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