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出口許可證的評估標準
流覽次數:4113 添加時間:2012/6/27 來源:Cherry Shen
對於出口許可證須進行兩個不同標準的評估:
第一個評估標準是基於準備出口產品的種類。由於逐漸放寬了傳統的以產品為基礎的出口限制(Product-based Export
Controls),很多產品已被美國商務部在《美國出口管理條例》(U.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中分類,從而無需特別的產品出口許可證。但是並非意味著完全不需產品許可證,在出口豁免產品許可證(Product
License-free)的產品之前還須有個許可證的評估。
第二個評估標準是以最終使用者(End User)、最終目的地(Ultimate Destination)以及產品的最終用途(End Use of the
Product)。須獲得最終使用者、最終目的地以及最終訂貨者的相關信息,而且須對如下相關信息進行檢查:
• 須對最終使用者、買家以及最終使用者和買家原則進行檢查,從而確保當前他們不在各種政府發佈的禁止或是被限制的最終使用者的“黑名單(bad guy
lists)”上。出口商注意四種政府發佈的“黑名單”上的最終使用者和買家。其中有三種政府發佈的“黑名單”清楚地說明了那些禁止級的最終使用者或買家,如那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對其銷售的最終使用者或買家。而第四種則是規定了限制級的最終使用者或買家,如不可對無出口許可證的最終使用者或買家。
• 須對最終目的地進行檢查,從而確保這些國家目前不在各種政府發佈的“禁運國家名單”上,例如美國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及美國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發佈的“禁運國家名單(Embargoed Country List)”。
• 須對最終用途進行檢查,從而以確保這些產品的最終用途,並非目前禁止或限制的設計、研發、生產或是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部署,如導彈、核武器以及生化武器等。
評估出口許可證的不同標準的責任令豁免出口產品許可證的必要條件非常明確,出口商並不是高枕無憂的。在豁免出口產品許可證時,出口商須確保其出口是具備有效豁免許可證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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