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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之優缺點
流覽次數:9665    添加時間:2011/10/20    來源:Irene Lee

去美國成立公司,應該成立股份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還是有限責任公司(LLC)?這是在公司成立時最常見,也是值得仔細考慮的一個問題。兩者的不同結構決定了各自擁有不同的優缺點。下面我們就對兩者進行一個比較,為您在設立美國公司時提供一些參考。

公司類型
美國常見的公司類型有獨資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合夥公司(Partnership)、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及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可分為C型公司(C Corporation)和S型公司(S Corporation)。而在確定公司形態時,可從關於公司規模和性質的構想、希望擁有的控制程度、手續步驟的繁複程度、公司被起訴的可能性、不同經營型態對報稅的影響等等的方面考量。

有限責任公司簡介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比較新型的複合形態,大多數州都允許其成立。這種公司兼具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公司的特點,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稱之為成員)既能如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樣,只需承擔有限責任;另一方面,又具有類似合夥公司的報稅方式和靈活的運作。但是,相比較一般的合夥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較複雜和正式。

有限責任公司之優點
(1)手續較為簡便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定期舉行董事會議和股東會議;而有限責任公司不需要舉行定期會議,從而減少了相應的日常文書工作,降低了工作的繁複程度。
(2)沒有對所有人的限制
S型股份有限公司(將公司稅轉嫁到股東個人稅之公司類型)的股東必須超過100名,並且每位股東必須是身份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自然人。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對此作出限制。
(3)可以將成員的權益放入生前信託
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可以自由將其權益放入生前信託。S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員股份難以置於生前信託。  
(4)擁有降低損失的能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能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降低經營收入的損失。S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也可以降低經營損失,但C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標準類型)的股東不可以。
(5)靈活的報稅方式
在報稅方式上,有限責任公司類似於個人私有企業或合夥企業,這意味著其能避免被雙重徵稅。而且,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人不需要從工資中繳納失業保險稅。

有限責任公司之缺點
(1)需要從利潤中繳納社會安全稅及醫療稅

在某些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納稅額高於股份有限公司。
(2)所有人必須迅速重新安排利潤
有限責任公司不需雙重徵稅,故其利潤自動包括在成員收入中;因此所有人必須迅速將利潤分配給成員。而C型股份有限公司則不需要將其利潤作為分紅立即分給其股東。
(3)邊緣利潤較少
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獲取的邊緣利潤,比如:團體保險、醫療補償計畫、醫療保險必須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若有其他關於設立美國公司方面的問題,請參考USLawChina設立美國公司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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