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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美國專利,需要注意什麼呢?
流覽次數:2980    添加時間:2014/5/28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國的法律制度對財產所有者規定了一定的權利和保護。腦力勞動獲得的財產種類被稱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利和保護是基於聯邦專利、商標、版權法和國家商業秘密的法律。一般情況下,專利保護有形發明;版權保護各種形式的書面和藝術表達;商標保護能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名稱或符號。那麼美國專利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呢?USLawChina在本文中提醒讀者在申請專利時需要注意的情況。


專利是由聯邦政府授予其所有者擁有排除他人使用在聯邦政府授權文件中描述並要求保護的發明的合法權利。國會允許這種權利,期限則是從申請專利的申請日期起為期二十年,以鼓勵技術進步的公開披露,並可以作為商業化投資的誘因。因此,技術創新的整體進度備受青睞,並且在同一時間會為他們的具體貢獻獎勵發明人。與同其他形式的財產一樣,專利權可以繼承、出售、出租、抵押、甚至徵稅。當專利到期,或被裁定為無效,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也即告終止。公眾則會是技術進步的最終受益人。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則需要注意專利不得有以下情況:
1. 缺乏新穎性
(1). 這項發明在本國已有人使用或公諸於眾,或在本國或他國已獲得專利或公開印製發行。
(2). 這項發明在本國或他國已被申請專利或已公開出版對發明的描述。或比在美國申請專利之前的一年多在本國已公開使用或銷售。
 

2. 缺乏獨創性
即使設法獲得專利的發明與它之前已獲得專利的發明不是完全相同,雖有一個或多個的明顯的差別,但與其有很多公諸於眾的相似點,也是不可以獲取專利的。尋求獲得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和已使用和描述的發明有很多不同點,要不然就會被與發明創造相關的技術領域認為是公眾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例如,只是對發明創造顏色和尺寸大小上的改變,通常是不會獲得專利的。
 

3. 缺乏實用性
專利法詳細說明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具有“實用性”。“實用性”這個專業術語的意思是說,發明物必須具有可用性和可操作性,如果一台機器並不可以操作實行設計的方案,就不可以獲取專利。

USLawChina建議所有的申請者能通過律師或專利機構申請註冊,用法律程序保護專利申請。因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申請的準備和獲取專利的程序不僅需要瞭解專利法的知識和規定,而且需要瞭解發明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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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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