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LawChina今天為讀者介紹美國五種交通有關保險:美國商業汽車保險、路邊援助附加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海上運輸貨物保險。
一、美國商業汽車保險
在美國,由於大多數織機構都擁有、租賃、租借或使用汽車,在汽車佔有、維護和使用過程中引起的責成為其普遍的損失風險。因而投保汽車責任保險成為大多數組織機構的基本需要,商業汽車保險最常使用的形式是由保險服務辦公室提供的商業汽車保險單。
除了提供責任保險,商業汽車保單中還包括選擇性條款。承保汽車所有人、租賃人和特定被保險人的雇員引起起的物質損失。例如在無過失、無投保、投保不足和發生汽車醫療費用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提供的其他保障,可哥以以批單形式加入原有保單。
美國商業汽車保險單的架構與個人汽車保單架構不同。商業汽車保險單僅承保責任保險和車體損失險。以下就就汽車損失保險說明其主要內容:
承保範圍:車體損失保險主要包括綜合損失保險(被保險汽車因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但與其他物體碰撞或傾覆不在此限)特定原因損失保險(由火災或爆炸、盜竊、暴風雪、冰雪或地震、惡意破壞壞行為、運送被保險汽車工具的沉沒、火災、碰撞或出軌)和碰撞損失保險三種類型。
汽車損失保險單和賠償處理與個人汽車保險相同。另外,保險人以修復、歸還或重置的方式賠付受損或被竊的被保險汽車時,必須適用保險單正面明細表所記載的自負額。但是,綜合損失保險的自負額不適用於火災及閃電所造成的損失。商業汽車保單的其他重要項目與個人汽車保單基本相同。
二、路邊援助附加險
在Columbia的開車者,都必須購買ICBC的基本汽車保險,除此之外,還可以選擇路邊援助的附加險。它可以為車主提供如下的額外保障:
1. 代用車保障——如果汽車因為意外無法使用,路邊援助會不計意外責任,馬上提供代用交通工具。
2. 租車保障——為您承保所租用的車輛,保費比租車公司提供的遠遠優惠。
3. 車鎖重配保障——如果車匙或車匙遙控器被盜的話。
4. 盜竊保障——可為您節省自付費用(Deductible)。
5. 緊急服務保障——當汽車故障不能使用時,讓您召喚拖車或計程車,您的保險會支付有關費用。
6. 全球家人交通費保障——如果您不幸在交通意外中受傷危險的話,會把您的直系屬親人由世界任何地方送到您的身邊。
7. 旅行保障——如果出外旅行時,您的汽車不幸損毀或被盜,而旅程少於30天的,路邊援助會為您及乘客支付額外費用。
在Columbia的汽車都必須通過汽車廢氣測試的測試,才可以上路,除了一些新車可以免除幾年。在Columbia,只有一家汽車保險公司負責基本車險、車牌、駕照考試。這是一家公營公司。車子買來,要上牌照,要上路就必須有保險,如果是舊車,沒有汽車廢氣測試就不能買保險。
汽車廢氣測試就是為了減少廢氣的排放量,減輕溫室效應。根據報告,在汽車廢氣測試執行的最初12年,汽車廢氣測試減少了29%的有害的汽車廢氣排放。每一年,汽車廢氣測試在檢查中發現超過80,000輛超過廢氣排放標準的汽車,之後要求都經過維修,再次檢查以確認廢氣排放達標。通過檢查的車子才能得到汽車保險的續保。
法律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進行汽車廢氣測試檢查:
1. 不能靠近廢氣排放口;
2. 過熱;
3. 廢氣排放系統有漏氣現象;
4. 有很多的煙冒出;
5. 車胎有問題;
6. 車速或轉向系統有問題;
7. 引擎怠速有問題;
8. 漏油;
9. 潤滑油洩漏;
10.怠速時轉速過快。
三、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1. 責任範圍(Scope of Cover)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分為航空運輸險(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運輸一切險(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兩種。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將按保險單上承保險別的條款負賠償責任。
(1). 航空運輸險(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本保險賠償的範圍如下:
A.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以及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碰撞、傾複、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B. 為被保險人採取措施對被保貨物進行搶救以防止或降低貨物損失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2). 航空運輸一切險(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除包括以上航空運輸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 除外責任(Exclusions)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 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3. 責任起訖(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
(1).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 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A.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
B. 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規定終止。
4. 投保人的義務(Duty of the Insured)
(1). 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立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立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的,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2). 對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以儘量防止或降低貨物損失;
(3). 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投保人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Original Policy)、提單(Airway Bill)、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 List)、磅碼單( Weight Memo)、貨損貨差證明(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 Delivery)、檢驗報告(Survey Report)及索賠清單(Statement of Claim),如涉及第三方(Third Party)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賠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5. 索賠期限(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四、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1. 責任範圍(Scope of Cover)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分為陸運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和陸運一切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兩種。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注明的條款賠償。
(1). 陸運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本保險的賠償範圍:
A.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洪水、地震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複、出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B.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2). 陸運一切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除包括上列陸運險的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 除外責任(Exclusions)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 屬於發貨人(Consignor)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3. 責任起訖(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
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運動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後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4. 被保險人的義務(Duty of the Insured)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公司的利益時,保險公司有權對有關損失拒絕
(1). 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需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2). 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3). 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Original Policy)、提單(Consignment Note)、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 List)、磅碼單(Weight Memo)、貨損貨差證明(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 Delivery)、檢驗報告(Survey Report)及索賠清單(Statement of Claim)。如涉及第三方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5. 索期賠限(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後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五、海上運輸貨物保險
1. 責任範圍(Scope or Cover)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分為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水漬險(With Average)及一切險(All Risks)三種。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將按照保險單上注明承保險別的保險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1). 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本保險賠償範圍如下:
A.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Lighter)運往或運離海輪(Seagoing Vessel)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做一個整批。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B.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Both to Blame Collision)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C.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E.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起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F.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2). 水漬險(With Average, W. A.)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3). 一切險(All Risks)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 除外責任(Exclusions)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Normal Loss)、本質缺陷(Inherent Vice)、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3. 責任起訖(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
(1).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 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裝、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A.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B.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規定終止。
4. 被保險人的義務(Duty of the Insured)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部分損失。
(1). 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2). 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託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3). 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4). 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Original Policy)、提單(Bill of Lading)、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 List)、磅碼單(Weight Memo)、貨損貨差證明(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land Memo)、檢驗報告(Survey Report)及索賠清單(Statement of Claim)。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5). 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Both to Blame Collision)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5. 索賠期限(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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