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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稅務法院
流覽次數:4466    添加時間:2012/6/29   

在聯邦和州的兩層體系中,自有獨立的司法結構。在聯邦方面,包括固有管轄權的地方區域法庭(US District Court)及美國稅務法庭(US Tax Court)、上訴法庭包括巡迴法庭(Circuit Court of Appeal)及專門受理專利及國際貿易的聯邦上訴法庭,最高一級是聯邦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而州的方面,包括地方法庭,州上訴法庭(State Court of Appeal)以及州最高法庭(State Supreme Court)。
 
美國的稅務法院是聯邦法庭,稅務法院的權利包括處理稅務糾紛,包括通知稅款繳納不足,通知納稅人責任,某些宣告性判決,合夥條款責任調整,行政支出,審查國稅局的稅務徵收行為等。
 
稅務法院的由19個總統任命的成員組成。審判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由這些高級特殊審判法官進行。所有這些法官在稅法上都有研究並且保證納稅人能需要繳納他們所欠的稅款,而無需繳納額外的費用。儘管這些 稅務法院坐落在華盛頓,但是這些法官遍佈全國各城市並且在指定的城市進行稅務審判。
 
將案件交給稅務法院的第一步就是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必須及時並且在允許的時間內。 稅務法院不會在法令規定的時間外受理稅務訴訟。
 
向稅務法院提出訴訟需要繳納申請費,一旦申請提交,納稅人具體要繳納多少稅額需要等到案子做到最終判決。
 
如果稅務法院排定稅務案件的審理日期,稅務法院將會通知雙方開庭日期時間以及審判地點。稅務審判由一個法官進行,沒有陪審團,如果納稅人願意,他們可以代表自己出席稅務審判。
 
很多稅務案件的最後解決都是由雙方協定解決,並不一定需要訴諸於稅務法院。然而一旦雙方訴諸於稅務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審判官將會給出一個報告,並且將其審判的結果以及建議呈現。
 
為了方便小額案件的處理,稅務法院還設有一個小申訴法庭(Small Claims Court)。總的看來,納稅人選擇稅務法院有兩個好處。第一,納稅人可以不必先繳納稅款。這就是稅務遊擊隊經常被稱為是“窮人的法院”的原因。第二個好處是,可以讓案件由精通稅收事務的法官進行判決。
 
稅務法院一般作出兩類判決:常規的判決和備忘錄的判決。稅務法院常規判決(Tax Court Regular Decisions)是對那些可以確信是有價值、可以作為以後援引的案例,或是以前未曾被考慮過核心案例的判決。其他所有的判決是稅務法院備忘錄判決(Tax Court Memorandum Decision)。通常,常規判決被認為比備忘錄判決更有法律效力。儘管這種區別近些年被淡化了,但國稅局仍然只是對常規判決才會表示默認或不默認。
 
當案件涉及的稅款額不超過10000美元時,納稅人可以選擇向稅務法院的小申訴法庭起訴。設立小申訴法庭的目的在於可以讓納稅人用最少的手續、時間和費用獲得他們的案件的判決。因此,小申訴法庭的優點是收費低廉、案件審理迅速。但是,對小申訴法庭的判決,納稅人不能上訴。這類判決也不能被作為先例在其他的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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