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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刑事調查
流覽次數:4095    添加時間:2012/6/28   

在有的國家,稅務刑事調查是由員警機關來進行的,但在美國,稅務行政調查和稅務刑事調查同時歸國家收入署管理。這有兩個好處,一是便於內部配合,稅務行政部門會給刑事調查部門提供大量案源信息,並給予刑事部門以專業和技術支援;二是便於配置資源,美國國家收入署局長可以決定在一段時間內,統一調配行政和刑事調查力量,對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形成突破。刑事調查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可疑納稅人的調查,為可能成功的刑事檢控提供有力證據,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產生一種威懾作用,使納稅人守法納稅。
 
1919年,美國國內收入署IRS成立情報組,專門調查稅收欺詐案件,其成員為6個從聯邦郵政局轉來的巡視員。1978年,該機構更名為國內收入署刑事調查部(IRS Criminal Investigation),其總部設在華盛頓,目前約有2900人,專門負責對稅收刑事犯罪的調查,同時也調查洗錢等金融犯罪。在國家收入署各部門中,刑事調查部規模雖小,但卻是非常重要的部門,常被稱為美國聯邦稅務機構的“警察部門”。該部調查人員(稱為“特別調查人員”)受國家收入署和聯邦調查局共同培訓,他們不穿制服,但佩有執法人員的識別性標誌。在一些重大的安全警戒行動中,如遇警力不足,他們也擔任一些外圍警戒工作。 
 
稅收刑事調查人員可以採用多種調查手段。
一是可以簽發有法律效力的舉證通知書,要求納稅人或掌握納稅人信息的其他相關方(銀行、親友、交易夥伴等)提供有關資料或憑證。
二是可以在另一通話者的配合下,對電話進行監聽和錄音。如該調查對象對妻子不忠而離婚,其前妻憤而舉報他的偷稅行為,前妻可以故意與調查物件通電話,爭論有關財產分割事宜,而此時刑事調查人員可作錄音,這個錄音可以作為合法的呈堂證供。
三是派人監視、跟蹤調查物件,查清與之往來人群及常去的場所,甚至可以扮成垃圾工,拖走調查物件的垃圾,帶回去檢查分析,發現案件線索或犯罪證據。
 
此外,刑事調查部門還可向法院申請搜查令,申請書主要寫明兩個內容:
一是有初步證據表明稅務犯罪已經發生;
二是有極大可能在預定的地點找出稅務犯罪的其他重要證據。得到搜查令後,刑事調查人員可立即趕到有關地點進行入戶搜查,這樣做的好處在於,調查物件還來不及掩蓋有關情況,證據就被扣押。經驗表明,搜查令十分有效。在某些緊急的情況下,調查部門還可向法院申請逮捕令,直接逮捕調查物件,但這種情況很少。
 
美國國會為了國家收入署能夠履行職責,特制定了聯邦稅務法典第7601節至7610節,賦予稅務機關以強大的執法權力。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權力就是,美國國內收入署可發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舉證通知書———SUMMON。根據有關法規,只要國家收入署認為納稅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而未進行納稅申報,或申報不正確,就可以簽發舉證通知書,要求納稅人及其他掌握納稅人信息的相關方(納稅人開戶的銀行、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公司、能提供調查物件信函往來記錄的郵政部門、保留有調查物件電話往來記錄的電信公司等等)提供有關資料或憑證,及宣誓作證。
 
如果納稅人或有關各方對舉證通知書不予理睬,國家收入署並不能直接對其進行處罰,而只能向聯邦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簽發裁決,要求納稅人或有關方遵從舉證通知書,除非他們提供強有力證據推翻舉證通知書。如納稅人對此裁決仍然不予理睬,法官可以藐視法庭罪判決納稅人及有關人員入獄,甚至可以將關押期限定為直到納稅人服從舉證通知書為止。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納稅人接到法院的裁決後,會迅速遵從舉證通知書的要求。
 
舉證通知書還可以要求納稅人宣誓作證,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運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來拒絕回答。例如舉證通知書要求納稅人提供其全部銀行帳號,但該納稅人知道自己瞞報了大量收入,就運用憲法修正案第五條拒絕回答。通常此舉並不能結束調查,反而會加重調查人員的懷疑,更加堅定調查人員的決心。有意思的是,在搶劫、販毒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律師到場之前,常常一句話也不說,而在稅收刑事調查中,許多調查對象卻是滔滔不絕,甚至不顧律師的反對,透露出刑事調查部尚未掌握的證據,這些證據後來被用做呈堂證供將其定罪。這樣的案例居然很多。
 
當刑事調查結束後,特別調查員需要寫出報告,確定是否對他的調查物件進行起訴。如他認為應該起訴,需將報告交地區法律顧問處復議。如獲得通過,該案件再交位於華盛頓的司法部稅務處作最終決定。如獲得通過,該案將交被起訴人所在地的地區檢察官起訴,同時刑事調查部和法律顧問處將予以協助。與此相對照,聯邦調查局調查終結的案件,可以直接移交地區檢察官起訴,這與稅務案件明顯不同。這是因為稅務案件的專業性比較強,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因而處理程序較為慎重。
 
稅務刑事案件往往文字材料很多,專業性強,起訴方必須考慮如何得到陪審團的理解和同情。國家稅務總局法律顧問處是決定稅務刑事調查是否起訴的重要環節,起訴前不但要確保有充分證據,而且還要把證據有條理地組織起來,這樣才能保證贏得官司。這裡有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證明過程要儘量簡明。
幾乎所有接觸過美國稅法的人都認為,它十分複雜,讓人迷惑不解,有時甚至不近情理,這對於稅務刑事案件的起訴來說不是一件好事。由於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選擇陪審團審判,而陪審團對國家稅務總局素來缺少同情心,如果陪審團聽不懂起訴方在說些什麼,他必然傾向于開釋被告人。因此,必須讓那些幾乎對稅和會計一無所知的陪審員清晰地知道被告究竟幹了些什麼。有意思的是,偷稅可能是因為少申報收入,也可能是多列支出。在行政處罰中,少申報收入和多列支出都有,但在刑事訴訟中,少申報收入的情形占了大多數,原因之一是證明少申報收入遠遠比證明多列支出要簡明,更容易得到陪審團的同情。
 

二是要有充分理由證明被告是故意違法。

在美國民事訴訟中,一方證據占優即可勝訴,但刑事訴訟採用“超越合理的懷疑”的標準。除不繳或少繳稅的事實證據外,還需讓陪審團“超越合理的懷疑”,確信嫌疑人有故意違法的明顯動機。稅收犯罪的主要種類有故意偷稅、虛假申報和不申報,這三種罪行都要求政府部門必須證明被告人故意違反他已知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因為大意、誤解、粗心等原因所致。設置兩套會計賬簿,讓支付方付大額現金,製作虛假憑證,銷毀資料等,這些可以作為“故意”的證據。
 
當然,法律制度也並不能保證100%地懲治違法者。在律師的幫助下,被告人可以有許多理由來開脫,如一個年長的人聲稱誤以為65歲以上不申報所得稅(注:65歲是全額領取社會保險金的年齡),新移民聲稱誤以為某項收入是免稅的,這些理由往往會引起陪審團的同情。甚至,被告人辯稱他對自己的偷稅問題一無所知,因為所有的申報表和納稅資料都是他的會計師做的,而這位會計師已經死于一場意外車禍等等。還有,如納稅人先是偷稅,然後又把稅款補繳了,按法律來說,犯罪已經發生,應當受到處罰,但有事後補救行為的納稅人,往往會得到陪審團的同情而被判無罪。但這種情況除外:納稅人得到稅務機關已經在對他進行調查的消息,因而迅速補繳了所有稅款,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後補救,一般仍會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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