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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美國貨物的合同,監管,書面要求,爭議解決和遞送
流覽次數:3554    添加時間:2012/6/26    來源:Cherry Shen

進口購買合同問題
進口商所關注的法律問題主要與進口購買合同相關。在該領域中的至關重要的問題基本都與擔保書相關,即保證進口商能按時收到所定購的貨物,並且所到貨物要與產品說明相符且達到購買合同上所規定的品質要求。進口商熟練運用進口購買合同,能夠有助於達到擔保書的要求。


常見問題
監管法
——在該領域中,至關重要的問題是哪一國家的法律將監管該國的進口購買合同。解決這一問題最理想的途徑是讓協議雙方自主選擇監管他們合同的法律。這樣,一來是從美國進口商的角度出發,選擇其主要進行商業活動的州的法律是十分理想的。由於並非所有國家都認同協議方自主選擇法律來監管他們合同的做法,美國簽署《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也就應運而生。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某些案例中,一定程度上讓一部統一的法律得以國際通行。然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並非解決這一問題的萬靈丹。

書面要求——另一個普遍關注的問題在於看一個進口商及其外國供應商是否將他們購買協議條款訴諸於書面。對於這一問題,各國文化傳統和法律規則迥異。然而,如果要打消以上有關產品說明、品質及運輸的顧慮,那麼,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確保任一購買合同都是書面的。確保途徑是:准供應商十分清晰地意識到合同上所有條款都必須是書面的,否則任一進口商都不會承認協議上的任一條目的。當然,進口商的書面協定執行力部分取決於供應商的蔑視或勉強態度。

解決爭議——這是有關解決進口商與其外國供應者之間可能出現衝突的第三個普遍問題,而常常是最好的解決途徑是協定雙方自主協定解決。如若沒有,用國際商務來仲裁則更為合適。部分原因是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了《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Convention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Convention)。在進口購買合同中的要求所有需要訴諸於法律的仲裁條款,最好說明貨物達不到購買合同中所要求的品質標準,則會對供應商提起法律訴訟。


遞送問題
這裏進口商們所關注的是他們如何確保供應商為其提供貨物。買方經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買方獲得商品部分由賣方的貨物遞送決定。在國際性購買中,由於距離因素和遞送過程的複雜性,這一問題加倍地重要。

未運抵貨物或誤運抵貨物——熟練運用進口購買合同能夠幫助提供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解決途徑之一就是促使進口商嚴格按照合同內容,有條件的履行支付供應商的商品款項的職責。然而,這經常發生在美國國內的合同案件中,並非多發於別的地方的。第二個途徑是,進口商在其進口購買合同中都應儘量以國際商會(ICC,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來定義船運和遞送職責。因為在國際貿易中,這些遞送術語都被最普遍運用和接受的。最後,是使用單證形式的付費方式,諸如憑單證付款(Cash against Documents)、跟單匯票(Documentary Drafts),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Letters of Credit)以確保進口商在收到以船隻或飛機所運抵目的地碼頭的、與購買合同相符的貨物前,不支付預算資金。

運輸中貨物損壞問題——進口商在該領域會面對的另一問題是,國外供應商運抵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到的損壞問題。避免出現這種風險的途徑就是在購買合同中注明任何一次運輸的決定條款都必須得到進口商的批准,以避免使用成本、保險加運費(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到岸價格遞送內容,因為在此環境下,供應商就是獲得船險的一方,而且,海外船運時,在購買合同中,須描述的所有特殊包裝和/或儲存貨物所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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