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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中的出口禁忌有哪些?
流覽次數:7650    添加時間:2012/6/20    來源:Cherry Shen

在中美貿易中有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USLawChina在本文中羅列了17項重要的出口禁忌,分享給廣大讀者:


禁忌一:不要認為美國出口控制(US Export Controls)有一次與您的產品相關,就永遠與您的產品相關。
以出口禁律以及各種出許可證要求為表現形式的美國出口控制,源於國會出於有關國家安全、外交政策以及某些短缺品的考慮而採取的舉動。因此,當國會對上述方面的考慮發生變化時,對出口的控制很可能有所改變。違反美國《出口管理條例》(US Export Control Laws)會招致諸多嚴重後果,從取消出口優先權、扣押產品、處罰金到監禁。

禁忌二:不要忘記,作為出口商,遵守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中相關您的產品規定。
此項義務表明您需要對您的行為以及您的代理人以及客戶負責。所以,一旦美國出口禁律或各種出許可證要求與您的產品相關,您將有義務防止您的代理人和客戶再出口您的產品而違反相關禁律或要求。對於您的代理人和客人違反美國《管理出口條例》的處罰,等同您違反該條例。

禁忌三:不要忽略了對您要出口的國家進行海外市場調查,以防該國對您要出口的商品有進口控制。
進口控制的細目分類如下:禁止進口(Import Prohibitions)、限制進口(Import Restrictions)(如配額Quotas)和進口許可證要求(Import Licensing Requirements)。這些可能是基於原產地、產品類型或是差產品特性,如有生產假冒產品前科的廠商生產的產品。違反某國進口控制一般會被拒絕產品入境該國。

禁忌四:不要認為您的產品可以不經任何改造就能進入海外市場。
許多國外市場常常對進口產品以各種“特殊要求”來限制其進口。這些“特殊要求”總的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 產品規格、產品實驗要求或展品證明要求
♦ 關於原產地的標注要求和某國對原產地的特殊解釋要求
♦ 商標要求
♦ 包裝要求,以及
♦ 文件要求
不遵循某國的“特殊要求”而進口的產品,可能會被拒絕入境該國、在該國邊境被扣押,處以罰金,或被處以強制執行。

禁忌五:不要忘記您對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中某些明令反對行為負有的責任,如《外國腐敗行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反抵制(反杯葛)法案》(Anti-boycott Act)中的相關規定。

不要為了平息事件而對外國官員及其親朋好友給與或承諾給與好處費。此類違反《外國腐敗行為法案》的行為將會使公司因違反該法案被處罰金,公司相關職員將付出被監禁的代價。避免故意或無意參與對與美國友好的第三國的聯合抵制。違反美國政府的反抵制(反杯葛)法律的行為,將對實施該行為的公司實施的處罰範圍包括取消出口優先權、處以罰金到監禁。

禁忌六:不要忽視對選擇買家合適的支付方式風險之外的國家風險進行評估。
某些國家經常遭受特別嚴重政治和經濟問題,不能接受其以外幣支付進口款項。不論意圖明顯是好的、或是由外國買主承擔責任,不對這類國家進行政治和經濟情形進行評估,沒有選擇在可見的政治經濟情形下的適當支付方式,而向這類國家出口的出口商存在無法收到出口商品貨款的風險。

禁忌七:不要將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與其他銷售術語簡本,如《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或《華沙規則》(Warsaw Terms)混為一談。
儘管所有簡本中的銷售術語類似,但是它們都對個別術語有著自己的解釋。因此,不必注意在您的交易中所使用的是哪一特定的銷售術語簡本。此外,確保您沒有誤用特殊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選本,並按照特殊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來理解相關費用、責任、權利和義務。誤用特殊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選本可能會導致費用的多繳或少繳,以及過度承擔義務、責任或對義務、責任承擔不到位,過度享有權益或不充分享受權益。

 

禁忌八:不要忘記對出口交易保險範圍的充分性進行分析,需要考慮保險的要項和損失的風險和對支付方式進行選擇。
決定保險的種類和保險範圍要求以及利益的分配、支付責任的分擔。忽視這些事項的出口商在風險真正出現之前從來不清楚自己擔多大的風險,到風險真正出現知識才發現自己沒有參加保險或保險額不足。

禁忌九:不要認為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可以替代一個有效的、可強制執行的出口銷售合同。
信用證僅僅能夠調整支付以及獲得支付時所要求出示的相關文件,並不能調整諸多其他同等重要的事項,如產品領受、產品擔保或程式爭議決議。這些都屬於出口銷售合同調整的典型事項。一張出口銷售合同須描述、具體說明選擇的支付方式以及調整進口商和進口商認為所有重要的事項。未簽訂出口銷售合同而進行出口交易的出口商承擔了大大超越其在實際操作中能夠控制的風險。

禁忌十:不要忘記確保出口交易的連貫性。
對支付方式的選擇、與出口銷售合同不符的銷售方式以及交付給轉運人的信用證的檢查,可以確保交易避免由與相關內容的矛盾或重疊引發的問題。不對交易連貫性檢查的出口商很快、很容易面對由交易,即便是組織的非常好的交易,所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

禁忌十一:不要忽視給您的轉運人一封說明信,並確保由您的轉運人承擔過失和疏忽保險金。
未提供這種說明的出口商就是在碰運氣,當揹運的時候,就會發現自己沒有索賠權,其轉運人不承擔過失和疏忽保險金,不能也不會處理好問題。

禁忌十二:不要隨意設定產品的協調編碼。
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了美國協調關稅制度以便產品的分類和申報關稅。對於適用協調編碼的某些特定的產品常常有一些機動空間,如一般沒有一個完全恰當的產品編碼。由於協調代碼的選擇影響產品申報的稅率,且各國的稅率不同,所以毫不考慮申報稅率而選擇另一個產品編碼替代是沒有意義的。

禁忌十三:不要忽視遵循《美國外銷法》(US Export Laws)關於出口文件要求的責任。
除非有豁免申請,出口商都須準備並提交托運人出口申報單(Shippers Export Declaration, SED)。托運人出口申報單須將所有裝船貨物列出,引證適當的出口許可證,並表明最終目的地,最終使用者以及最終用途。不提交托運人出口申報單的出口商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

禁忌十四:不要在托運人出口申報單上造假。
出口商須對托運人出口申報單負責。不要在托運人出口申報單上簽發不足額發票(Under-invoice)或超額發票(Over-invoice)以便避稅。不要為幫助外國買家獲得非法進口特惠稅而在托運人出口申報單上的原產地一欄造假。這些行為違反《美國外銷法》,而美國出口商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此外,這也可能讓美國出口商被推定故意幫助、教唆進口商實施關稅欺詐而違反進口國的稅法。

禁忌十五:不要忽視遵循《美國外銷法》中的保留記錄的要求。
出口商須保留出口記錄5年。不遵循保留出口記錄要求的出口商,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

禁忌十六:不要忘記兩個由美國政府主辦的、為美國出口商提供的節省開支的項目。

如外國銷售公司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FSC)該公司的出口退稅給出口商提供了降低其須為出口銷售利潤而繳納的聯邦所得稅。出口退稅給出口商提供了在其進口隨後出口的產品上獲得99%的退稅。

禁忌十七:不要太貪婪!
一個看起來好的難以置信的出口機遇,可能漸變成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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