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最高法院負責解釋美國憲法,這就是說所有涉及憲法的案件都處於最高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有些案件可以通过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原始管辖权,审理涉及美国所签国际条约的案件或牵涉到外国政府高官的案件(不论是与美国联邦政府还是与州政府相关的案件)。所有争讼案件,只要美国是一方当事人,最高法院都将发挥其在司法上的作用。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效力。判决一旦作出,当事人不得向其他任何法院申诉。
每年都有很多向法院提交的案件(接近7,000件),但联邦最高法院只听审其中的小部分-大约150件。在判定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上,最高法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是我们所知的“司法审查”,即通过政府的司法机关对国会权力进行审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对国会法律首创违宪司法审查之先例,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联邦最高法院的期间开始于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日,结束于每年的六月,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法官下面设有书记员和秘书,帮助其在法律图书馆研究法律事实,起草法律文书等。法官在听完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辩论后将对该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且可以随时改变他们的主意。一旦获得了大多数人意见,法官将签署该判决。当然,持反对意见者可以写一份异议书。即使他们同意大多数意见,也可以在某些问题上持不同看法。他们可以将对案件的保留看法记录下来表明他们是如何作出该判决的。法官也可以通过讨论和辩论,尝试改变其他法官的看法,改变他们最初的投票决定。
一旦判决作出并起草,法院就会公开宣布法庭判决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