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Trusts)是一種法律關係,在此關係中一個人(或有資格的信託公司trust company)(受託人trustee)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財產。信託財產(trust property/ trust
estate)可以是任何類型的不動產或動產,如:金錢、房地產、股票、債券、收藏品、商業利益、個人財產和汽車。它通常是一個人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設立的。
信託關係中的當事人至少有三方:設立人(設立信託的人trustor,也稱授權人grantor,或委託人),受託人(為授權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持有並管理財產的人),和一個或多個受益人(有權從中獲益的人)。設立人可以自己作為受託人,保留所有權,而非轉移財產,但是他/她仍必須在信託職務(fiduciary
capacity)內行事。設立人還可以指定他/她自己作為信託受益人之一。
信託具有以下基本特徵:一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二是信託成立的前提是設立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三是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設立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四是信託存續的連貫性。信託不因設立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信託的設立就是指財產的所有者,也就是信託的設立人把法定的財產所有權(legal
ownership)轉移給了一個人或者組織(稱為“受託人”),以代表另一個人(稱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財產。受託人同意按規定管理財產,且通常會因管理任務而獲得報酬。但是,任何的信託計畫,都只有在設立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之後才生效。
財產放入信託也就是把你的財產所有權轉讓給為你持有財產的受託人。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法律上的所有權。但是受託人並不完全擁有財產,他們有法律義務必須按信託協議裏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使用財產。受益人保留衡平法上的所有權(equitable
title),也就是有權按照信託裏的規定受益於財產。設立人可能仍保留對財產的控制。如果你設立了一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自己設為受託人,那麼你將仍然擁有財產所有權,像財產仍在你名下一樣。
我們常常說把財產“放入”信託,但實際上財產並沒有改變位置。把信託想像成一個假想的容器。它並不是一個可以保護你的汽車的地理位置,而是為你的利益持有財產的一種所有權形式。你的汽車所有權證書上,所有者那一欄將是簡單的“Richard
Petty 信託”。把所有的銀行帳戶、經紀帳戶和住宅及其它房產放入信託是十分常見的。
在你的信託設立之後,你的財產可能仍然在你設立信託之前它所在的地方――汽車在車庫裏,錢存在銀行,地產在它一直在的地方――但它將有一個不同的主人――Richard
Petty 信託,而不是Richard Petty.
信託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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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一個節省花費的方法。比如:在大多數州,生前信託允許你避免遺產認證(probate)協議的花費和耽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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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身體上或精神上變得無能力的情況下,信託可以立即轉移財產管理權。沒有必要到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或者監管人(conserv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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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保護了你的隱私;它仍是秘密的,不會成為公開記錄(public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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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使你能夠指定你信任的某個人為年幼的受益人管理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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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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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信託需要較多的初始的文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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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對你的信託提出債權請求,並且沒有最後的終止期限(final cut-off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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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在生前信託中為你的未成年子女指定一個監護人。(但是可以在補充你信託的遺囑中輕易做到)
美國的信託專家斯科特有一句名言“信託的應用範圍可以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也有一句名言:“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最獨特的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這不是因為信託體現了基本的道德原則,而是因為它的靈活性,它是一種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的制度。”也正是由於其制度的特殊性、創新性和巨大的彈性空間,信託已成為一項廣泛應用於各方面的理財方式。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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