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移民簽證的過程中,常發生申請人因不符合入境條件而被拒簽的情況。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案》(INA),不可入境的原因大致可分為10種,包括:健康原因;犯罪原因;安全及相關原因;公眾負擔原因;特定移民的勞工證和資格原因;非法入境者及移民違規者;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無資格取得公民身份;曾被遞解出境並非法滯留;以及一些其他原因。為避免前功盡棄,申請人應在申請移民簽證前充分瞭解這些因素,以便準備申請材料,甚至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幫助,即使移民簽證申請最後被拒,還可通過豁免申請(Waiver Application) 來獲得移民美國機會。
極端困境(Extreme Hardship)是取得豁免的一個重要原因,那麼什麽情況才算得上是極端困境呢?近日移民上訴委員會(AAO)公佈的一個關於豁免的判例很好地為大家解釋了這個問題,賀秀娟律師事務所認為在判例中,委員會關於極端困境的解釋非常清晰,對日後申請豁免具有指導性意義,因此特整理出來以供讀者參考。
本案申請人是一個黑山共和國人,因曾經使用他人的護照進入美國並且在美國非法停留超過1年而被禁止進入美國。因此提出豁免申請,但移民局以他的情形不構成極端困境為由拒絕其豁免申請。在其豁免申請被拒后其向上訴委員會(AAO)提起上訴。
申請人在該案提供的材料有:申請人律師寫的摘要;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申請人的父親及申請人配偶的父母的陳述;財務證明;申請人配偶的心理鑒定;申請人配偶及申請人配偶父母的醫生證明;介紹信。在上訴階段所有的這些材料都被重新認定及審查。
申請人的律師在上訴時提出下列意見:
1.申請人的配偶因為與申請人分開而遭受經濟困難。在申請人配偶的宣誓書里面,申請人的配偶寫到爲了照顧小孩和父母她已經無法出去工作,爲了償還房貸她不得不將自己住的房子租給別人。從他們的財務證明來看,在2008年申請人及其配偶每月需支付1,285美元的貸款,從他們稅表來看,他們年淨收入只有24,938美元。在2011年4月11號申請人的配偶生下第二個小孩之後她就一直呆在家裡照顧她的兩個小孩,沒有獨立的收入,申請人成為他們家唯一可以賺錢的人了,到現在申請人的配偶也一直還在領取食品救濟券。
2.申請人的配偶正遭受著醫療困境。根據申請人的陳述,他的配偶在1998年9月遭遇了一場車禍,在車禍中她骨裂,脊椎也受了傷,同時她在2012年的時候胸部被診斷有兩個腫塊。
3.申請人的配偶因為與申請人分開而造成心理上的困境。申請人的配偶本來就有心理問題的病史,在1998年出車禍之後就一直存在心裡問題,她的醫生也證實了這一點。
4.如果申請人的豁免申請被拒,申請人的配偶將因為要照顧兩個小孩而產生財務、醫療、情感及心理上面的困境。
5.如果讓申請人的配偶跟隨申請人回到黑山共和國,其將仍然陷入極大的困境。申請人的配偶自1998年就一直生活在美國,她的父母現在也是美國的長久居民。她的父親在2006年因為一場車禍而出現記憶衰退、腦震盪、下腰痛等綜合癥。從醫生的說明書裏面來看,申請人的配偶是唯一能照顧他的人。另外申請人配偶的母親正患有纖維肌痛、抑鬱、高血壓、高血脂等疾病,她也需要申請人配偶的照顧。雖然申請人的配偶有兩個兄弟在美國,但是一個在監獄服刑,另外一個在2011年秋天才進入大學,他們都沒辦法照顧他們的父母。儘管申請人的配偶是黑山共和國人,但因為是阿拉伯族人,不會講塞爾維亞-克羅地亞語,這將會限制她在黑山共和國人找工作。
6.申請人的配偶跟她的兩個小孩曾經在2011年在黑山共和國度過夏天,但是兩個小孩在此期間都開始生病,並且不得不依靠藥物進行治療。證據顯示,申請人在黑山共和國並沒有辦法找到工作來養活他們一家人。
總而言之就是如果申請人的配偶跟申請人一起回到黑山共和國,她將遭受超過普通意義上的困境。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在此為讀者解讀:極端困境並不是一個具有固定不變含義的概念,而是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事實及情況會有所不同,並且需要綜合考量影響極端困境的判定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配偶或者是父母為美國永久居民或者是公民、適格親屬在美國之外的家庭關係、適格親屬離開美國后的生存環境及與該國家的關係、是個親屬離開美國后的財務狀況、健康狀況,尤其是當適格親人將到達一個沒有適合的醫療體制的國家。而其他一些因素通常是不予以考慮的,例如經濟條件不好、失業、無法接受好的教育、無法與家人團聚、無法融入其他國家的文化等。但AAO一般會強調,考慮是否構成極端困境需要從整體來看,可能從某個單一的因素來看是不能構成極端困境,但是如果從整體來看,可能確實有極端困境存在。
AAO認為申請人所陳述的狀況已經達到了極端困境的程度,但是無論是同意還是拒絕申請人的豁免申請,並不單單只是極端困境的問題,還涉及到自由裁量的問題。委員會在審理的時候,除了需要考量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還需要考量申請人沒有提供但是對申請人不利的證據,然後綜合評估,如果同意申請人的豁免申請會符合國家最大的利益,則會同意申請;反之則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在本案中,對申請人有利的因素是如果申請人回到黑山共和國,則他的配偶無論是跟他回國還是繼續呆在美國都將陷入極大困境;申請人已經在美國生活了快10年。而不利的因素是申請人曾經通過欺詐及虛假陳述進入美國,並且在美國逾期居留。誠然本案申請人的這些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移民法,但是對申請人有利的因素已經超過了對申請人不利的因素,最終AAO支持了申請人的上訴。
極端困境本身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移民官在審理豁免申請的時候需要綜合個案的諸多因素進行自由裁量。移民官在進行自由裁量的時候除了會採納申請人提供的對申請人有利的證據之外還會審查申請人為提供的關於申請人不利的材料。豁免申請程序非常複雜,所要提供的材料非常多,個案情況都不一樣,無法套用某一種模式,因此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建議需要申請豁免的人士最好在著手辦理前找專業的律師諮詢或委託辦理。
賀秀娟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說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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