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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所得財產的課稅基數(tax basis)
流覽次數:7049    添加時間:2005/10/11    來源:Jenny Lv

課稅基數,好像跟遺產無關,但是如果通過繼承取得的財產後來又被出售,需要為此計算其收益或虧損時,就與課稅基數問題息息相關了。
 

什麼是課稅基數?

 
“基數”指的是某個財產的價值,在確定財產出售的應稅收益或虧損時,就以這個價值為基礎進行計算。財產購進以後,其基數通常是其成本。而實際上,基數也被稱為“成本基數”(cost basis)。如果你以600,000美元購得一處房產,該房產的課稅基數就是其成本——600,000美元,如果你後來以1,000,000美元把房產賣出,那麼你的應稅收益就是400,000美元。基數不是不變的,原有的成本基數可以增高(比如你對房子做了一些修繕),或者由於貶值等原因而降低。
 
比如,Steven以200,000美元購置一個倉庫,那麼此時其基數就是這200,000美元,後來他花100,000美元對該倉庫進行了整修。那麼此時該倉庫的基數調整為300,000美元,而又因貶值20,000美元,所以現在基數為280,000美元(300,000美元-20,000美元)。一年後他以500,000美元將此倉庫出售,得到的利潤為220,000美元(500,000美元-280,000美元)。Steven要對這220,000美元的利潤支付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
 
繼承所得財產的課稅基數
 
按照聯邦稅法,通過繼承取得的財產的課稅基數要“遞增”(stepped-up)為死者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雖然名為“遞增”,其實本該是:通過繼承取得的財產的課稅基數應調高或調低為死者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價,可能增,也可能減。不過,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不管價格是短期波動還是中期波動,財產價格會隨時間推移而提高的假定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於現在通用的詞成了“遞增”基數了。在實際操作中,不管繼承人擁有財產的時間有多長,其基數就是原所有者死亡之日該財產的淨值,這個基數通常會比原所有者的課稅基數要高。
 
還以Steven購置的倉庫為例。假如他在生前沒有將倉庫出售,而是要遺贈給自己的兒子John。Steven生前擁有該倉庫時的課稅基數為280,000美元,在他去世時,該倉庫價值600,000美元,那麼John得到這個倉庫後,該倉庫的課稅基數就調整為600,000美元了,如果John後來把倉庫以750,000美元的價格售出,那麼他就只對所得利潤150,000美元(750,000美元-600,000美元)支付增值稅。
 
財產的基數會在所有者死時遞增為公平市價,這個事實意味著:對於一份非常可能增值的財產來說,原所有者生前一直持有而最後進行遺贈的做法,往往是更為可取的。這樣,你的繼承人就可以從這個遞增基數規則中獲得一定的好處了。而生前做出的贈與是不符合遞增基數規則的條件的。
 
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的遞增基數
 
夫妻雙方在共有財產中各自擁有的一半實行同一個遞增基數。如果你和你的配偶在夫妻共有財產州擁有財產的話,在一方配偶去世後,等額的兩部分財產的課稅基數都遞增為先亡配偶死亡之日的市價。如果一對夫婦以50,000美元購進一棟房子,屬於共有財產,在丈夫死亡時該房子已經增值為80,000美元,此時,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份額的價值為40,000美元,不僅僅是先亡配偶擁有份額的基數遞增為40,000美元,生存配偶擁有的財產份額的基數也遞增為40,000美元。
 
而在普通法州(common law states),只有先亡配偶所擁有的財產才會有遞增基數。生存配偶的財產沒有遞增基數,即使這份財產屬於他\她和配偶的共同所有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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