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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囑爭論(Will Contest)
流覽次數:5033    添加時間:2005/4/30    來源:Jenny Lv

遺囑爭論是指在遺產認證過程中,有利害關係的人對遺囑提出質疑,由法院來確定一份遺囑的有效性。任何有適當理由(standing)的人都有爭論遺囑的權利,比如,對立遺囑者的遺產有法定的利益。一般來說,配偶、子女、孫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和繼承人都可能有理由質疑遺囑。通常爭論的根據如下:
 
◆立遺囑者缺乏精神或智力上的資格:經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就是簽署了遺囑的人缺乏制定有效遺囑所必需的精神上的資格。例如,這個制定遺囑的人身體上或精神上有疾病,或者發生了有損他/她的記憶的狀況,受損的記憶可能會影響這個人對其財產數量和/或對其自然的繼承人的身份的認識。
 
◆立遺囑者受了不正當的影響:這可能是質疑遺囑的最普遍的理由,“不正當的影響”通常意味著制定遺囑的人受了他人的錯誤影響。例如,一個孩子可能不正當地影響了父親/母親,使其把大到不成比例的一份財產份額留給他/她。又如,遺囑的簽署者再婚,受了不正當的影響而全部或者部分地剝奪了其子女的繼承權,或者受了子女不正當的影響而剝奪了配偶的繼承權。其他會對立遺囑者施加不正當影響的人有提供照顧者(care givers)、顧問和朋友。
 
◆遺囑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每一個州都有準備和簽署遺囑方式的具體要求。例如,很多州都要求遺囑須有兩個見證人才會被承認。一些州要求三個。根本的問題是遺囑在簽署之時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如果你認為因為死者的遺囑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致使你被錯誤地剝奪了全部或者一部分你的合理繼承份額,就要儘快行動起來保護你的權利。

◆立遺囑者沒有簽署遺囑:在所有的州,制定書面遺囑的人都必須簽署它。簽署遺囑就是簽上這個人的姓名或者做出這個人的標記。如果一份遺囑是由律師準備的,而沒有被客戶簽署,那麼未簽署的遺囑是無效的。
  
幾乎在所有的州,任何的遺囑爭論都必須及時地提出。遺囑爭論必須被提出的時間段是由州法決定的。這些法律通常被稱為時效法律(statutes of limitations),指出了遺囑爭論必須被提出的最後日期。如果遺囑爭論不在這個時間段內提出,那麼爭論就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質疑遺囑沒有一個具體的格式。一般來說,遺囑爭論由提出對允許遺囑進行認證的異議開始。然後法院會安排一個有關這個異議和相關事項的審訊(hearing)。
 
遺囑爭論會有很多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法院費用和證明費用等,並且會延長遺產認證進行的時間,耗時、耗錢、耗精力,所以立遺囑者一定要注意避免遺囑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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