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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節稅的AB信託(Tax Saving AB Trusts)
流覽次數:4975    添加時間:2005/6/22    來源:Jenny Lv

大多數人都不需要考慮聯邦遺產稅,它只適用於那些生前擁有大筆財產的人,比如死時遺產超過一百五十萬(2005年標準)的人。如果你(或者你和配偶)預料到你的遺產會有稅務糾紛,就考慮設立一個既能避免遺產認證又能節省聯邦遺產稅的生前信託。如果不設立,在後亡配偶(the second spouse)死後可能就需要交納很大一筆遺產稅,因為生存配偶的遺產將包括他/她自己在夫妻財產中的份額,再加上從已故配偶繼承的財產。

AB信託如何運作?

AB信託,可以使一對夫婦在兩人都死後把最大數額的財產留給他們的孩子或者其他受益人,而同時保證了生存配偶在生前經濟上的寬裕。它不是把財產完全給了生存配偶,而是每方配偶把他/她大部分或者全部的財產留給了AB信託。信託文件規定在第一方死亡後,該生前信託的財產會分割成A信託和B信託。A信託是一個不可撤銷的信託,即配偶終生產業信託(the irrevocable marital life estate trust),包含已故配偶的財產。B信託包含生存配偶擁有的財產,是可以撤銷的。

生存配偶可以使用A信託的財產,但是有一定的限制,並且不能擁有它。這是為了節減稅務的緣故。這些財產在生存配偶死時並不負擔遺產稅,因為生存配偶在法律上並未擁有它。

每個配偶都指定對方作為終生受益人(life beneficiary)和他/她的A信託的受託人。每個配偶都指定他/她的最終受益人(final beneficiaries)及預備者,在配偶雙方都死亡之後得到自己的信託財產。配偶雙方可以指定不同的最終受益人,但是第一次婚姻的夫婦通常都指定相同的最終受益人――他們的孩子。

生存配偶的權利

生存配偶對A信託裏的財產擁有有限的權力。權力範圍取決於信託本身的條款,是在IRS所設定的限制範圍內。如果一個生存配偶被賦予比IRS規則所允許的更多的權力,那麼生存配偶就成為了A信託財產的法律上的所有者,這是你所不想的。

最大的權利就是,生存配偶有權從A信託的財產獲得所有的利息和其他收益;有權使用財產,比如可以居住在信託所擁有的房子裏;以及可以按照其習慣的生活方式為其健康、教育、贍養和生活費用而花費信託財產的任何數額。

在生存配偶死後,那些財產就分配給最終受益人,就是由已故配偶在原信託文件中所選擇的人。生存配偶的B信託財產也分配給他/她的受益人。

AB信託的弊端

◆ 一旦一方配偶死亡,A信託就不能改變。

◆ 生存配偶使用A信託財產的限制;

◆ 尋求法律或者會計協助的費用。在一方配偶死後,生者需要雇請律師或者會計師來決定在A信託和B信託之間怎樣才能最好地分割財產。財產的分割方式會導致稅務結果的重大差別。

◆ 信託納稅申報單。生存配偶必須要為A信託取得一個納稅人識別號(taxpayer ID number),並且每年都提交一個信託所得稅申報單。和其他納稅申報單一樣,這需要一些工作。

◆ 記錄的保留(recordkeeping)。生存配偶必須為A信託裏的財產交易保留單獨的記錄。

你需要AB信託嗎?


很明顯不是聯合財產超過遺產稅最低限的所有已婚夫婦都應該使用AB信託。對很多60歲以下的夫婦來說,這通常是不明智的,在這個年齡段的人不希望在一方配偶意外死亡的情況下使財產受到信託的束縛。

通常情況下,年輕的夫婦設立一個基本的避免遺產認證的生前信託。如果一方配偶後來意外死亡,生者將免遺產稅繼承所有財產,無論數額是多少。生存配偶可能還可以使用那些財產很多年,並且可以用其他方法減少最後的遺產稅。

可能不需要AB信託的其他夫婦包括:

◆ 一方配偶比另一方年輕很多的夫婦。通常不需要使生存配偶負擔一個旨在節省遺產稅的信託,因為他/她可能還會生活很多年的。

◆ 撫養前段婚姻中的小孩的夫婦。在生存配偶和已故配偶的孩子之間可能會有衝突,因為他們在很多年裏都要共用財產所有權。

雖然可能存在弊端,但是AB信託對很多家庭來說確實很好。很多年老夫婦都認為,相對於它的好處來說,會計結算和記錄保留所帶來的麻煩簡直是不值一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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