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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披露:EB-5資金來源,移民局最新審批標準
流覽次數:891    添加時間:2024/7/28    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移民局,對於資金來源-SOF(包括資金路徑-POF)的審案標準,這麼多年來一直是在變化中,除了偶爾通過會議對外宣佈之外,再也沒有對外界披露的正常渠道。

我們通常說的資金來源,其實包括兩個部分:資金來源 - SOF和資金路徑 - POF,特別是對於中國和越南這些國家的投資人而言。

在前幾篇的文章中,EB5Sir已經談過,這些年的幾個大趨勢:

1. 嚴審Huanhui;
2. I-829審理資金來源;
3. 中國因素;

參考閱讀:
資金來源,移民局的審理亂政
資金來源+資金路徑,移民局最新審案動態
I-829被拒的兩大原因|資金來源系列

今天,我們看下IIUSA最近的一篇文章,由Ira Kurzban律師的兩個弟子John Prat和Edward Romas與IIUSA,通過信息公開法案(FOIA)起訴移民局要求提供內部審案資料,得到了近5000頁的材料,整理出的如下審案趨勢。



I. Huanhui

移民局內部有把這個叫做,informal value transfer - IVT。

從2017年起,以前一直在用的各種Huanhui方式成了被移民局質疑的問題(各種方式可以看這篇:資金來源+資金路徑,移民局最新審案動態),被要求補第三方的合法資金來源材料。

根據FOIA訴訟所獲得的材料,移民局在2017年內部的郵件中明確指出,根據與FDNS [Fraud Detectionand National Security]部門的交流,開始將Huanhui作為審查重點。

注:FDNS是移民局下屬的一個部門,主要職責是確定申請移民福利的個人或組織是否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國家合法移民系統的完整性構成威脅,具體說就是打擊欺詐和維護國家和公共安全。

細節還包括:

1. 移民局內部已經為此,建立了大量的內部流程和審案官培訓文檔;

審案官會要求提供:

a. 第三方的USD哪來的
b. 與EB-5投資人之間是否有協議
c. 投資人到第三方的資金路徑
d. 第三方的牌照

2. 移民局開發了一個第三方Huanhui人的“IVT Tracker”系統,在I-526和I-829階段都會輸入第三方的信息,進行標注。重複出現,就會體現審案官注意。一旦重複出現5次,就可能會被送去執法部門的數據庫;

3. 移民局還和其他部門協作,包括財政部的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ICE的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稅務局IRS和國務院DOS。這些部門對於第三方是否涉及洗錢和匯款欺詐等很有興趣;

II. 針對中國

上次我在談到川普如果上臺後對EB-5的影響(川普穩了,EB-5會怎樣?),其實我漏了這個因素。本節討論的內容,在川普上臺之後估計會更加惡化,中國投資人需要引起注意。

針對中國,特別是一些在“雷達上”的,上了名單的高科技企業,無論是任職還是有業務往來所獲得的收入作為資金來源,是很有可能會被拒的,以菊廠最為典型。

這個我在上次的文章中談過:I-829被拒的兩大原因|資金來源系列

還有幾個要點:

1. 審案官被要求審查與CCP聯繫的記錄;被問我什麼意思,自己百度。

2. 移民局建立了一個“非法機構的資金來源”工作組,審查那些來自“非法機構”的資金來源,特別是“雷達上”的中國高科技公司,包括在EB-5部門和FDNS培訓上被點名的;

III. I-829階段審查資金來源

I-829,以前移民局都不審理資金來源的,資金來源的審理工作都在I-526階段做的。

但是,根據FOIA所獲得的最新I-829審案官培訓材料,移民局指示I-829審案官:

1. 對I-526申請階段所做出的資金來源決定,給予“遵循”;
2. 但是,如果發現I-526階段對資金來源的決定存在“法律或事實上的錯誤”,這種“遵循”可以被推翻;
3. 根據這一指示,當I-829審案官確定“遵循”是不合理的時候,會進行新的資金來源審查;

所以,我們會看到I-829階段關於資金來源的補件和被拒。

之前的文章,談過一些:I-829被拒的兩大原因|資金來源系列

當然,律師們認為移民局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這種移民局指導似乎繞過了對I-829申請階段資金來源審查的明確法規限制。根據一項長期存在的法規,只有在政府“知道”投資者的資金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時,I-829申請才能因資金來源原因被拒絕。這一標準要求的,不僅僅是發現原始資金來源記錄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以某種方式不足(正如移民局的“尊重”政策似乎允許的那樣)。相反,法規的明確含義,要求移民局有新的積極知識,即資金來源是非法的。儘管移民局培訓引用了這一法規,但它並沒有討論法規文本,對希望重新考慮I-526申請階段所做出的有利資金來源決定的審案官所施加的限制。”

相信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畢竟很多投資人都接近耗了十年了,最後一步你再告訴我資金來源被拒,實在無法接受。

上次文章中談到給我留言的投資人,我也請他去找Ira徒弟去了,看看是否有機會扳回來。以後如果有相關I-829審案的消息,我再和大家溝通。

IV. 移民局會使用其他部門的數據庫來審案

審案官被要求,全方位審查資金來源。

譬如,他們被要求使用國務院DOS的數據庫,包括:the Consolidated Consular Database(CCD),非移民簽證申請數據庫。

他們會審查:

1. 是否有“雷達上”的公司的工作經歷;
2. 是否有在CCP和Army等工作經歷;
3. 是否有過公務簽證,暗示ZF關係;

還會看,與DS-160的工作經歷是否一致,不一致就可能收到補件或被拒。

此外,從領館面簽官的面簽記錄上獲取的信息,是不能在移民官審案的文件,NOID/RFE等中出現的,被要求保密。所以,這可能會導致利用這些面簽記錄做藉口。具體如何執行,尚不清楚。

V. 虛擬貨幣導致更多審查

移民局對於虛擬貨幣比較矛盾,因為他們明確指出這會被用來洗錢,在一段時期裡類似案子都被擱置,並且交給特定的審案官進行處理。

根據21年5月的一份內部指南,最後審案結果出來後,都需要交給主管批准。

21年6月的一份案例顯示,有一名投資人在提供了如下材料之後獲批:

1. Coinbase平臺上的購買歷史;
2. Coinbase的完整銷售歷史聲明;
3. 一份聲明,證明在加密貨幣估值增加中所獲得的收益;
4. 所有必需的財務收益已繳納稅款的納稅申報;

大致情況,就介紹完了。需要看原文的,下面鏈接:
https://iiusa.org/blog/rcbj-perspectives-foia-litigation-source-of-funds/

前段時間,EB5Sir還在和John與Edward約時間給大家做直播,但是他們比較忙,還沒湊上方便我們的時間,有約好時間的話會告知大家來參加。

簡單總結下: 對於老投資人,如果當年涉及Huanhui,可以提前做好第三人的材料準備,萬一需要用到。
對於新投資人,主申儘量避免在敏感公司和單位,資金來源也儘量避免相關收入,Huanhui別圖方便。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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