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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和繼子女能繼承財產嗎?
流覽次數:11879    添加時間:2005/7/31    來源:Jenny Lv

本文旨在簡要說明,在死者無遺囑的情況下,他/她的一些特殊的繼承人,比如養子女和繼子女,是否有繼承的法定權利。
一、養子女(adopted children)
 
  養子女是父母通過合法的收養程序而收養的子女。大多數法律都規定養子女應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biological child)同等看待。例如:父親和母親有一個孩子A,後來又收養了一個孩子B。母親死時只有A和B生存,那麼,B和A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再如,父親有一個孩子A,後來收養了一個孩子B,父親死去之後,父親的母親(即A的祖母)死時未立遺囑,那麼誰來代表父親取得他若在世時的應得份額呢?就是由A和B共同分得父親的應得份額。在這裏,養子女是通過養父母和他們的親屬來繼承的。此外,養子女的後代可以代表已故的養子女取得份額。
 
  養子女是否仍然有權從其親生父母或者通過親生父母繼承呢?一些州規定養子女已不存在于親生父母的家譜裏了,因此養子女不能從親生的(祖)父母或者旁系親屬那裏繼承遺產。其他州允許養子女仍然可以從親生父母或通過親生父母繼承。在這些州,一個養子/女有兩雙父母:養父和養母、親生的父親和母親,都可以繼承。
 
   養父母也有對養子女財產的繼承權。但是養子女的親生父母不能再從養子女處繼承。
 
二、繼子女(stepchildren)
 

  繼子女是一個人的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孩子,孩子不是這個人親生的或是收養的。一般來說,繼子女不可以從他們的繼父母那裏繼承。但如果繼父/母合法地收養了繼子女,則另當別論。
 
三、非婚生子女(non-marital children)
 
  非婚生子女是父母並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的子女。大多數州都允許非婚生子女可以從親生母親那裏繼承,而很多州對非婚生子女從父親繼承財產施加較高的證據標準,尤其是父親不承認父子關係的情況下。這些法規所要求的證據的類型包括親生父母隨後結婚,孩子和父親一起生活,並且父親把孩子當親生孩子撫養,法院的父子關係的判決,以及父親同意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作為他的父親。很多州還允許非婚生子女在“父親”死後可以證明父子關係。為了限制虛假請求的數量,尤其是如果存在已故者,這些州對父子關係的證據上加以更高的標準。例如,需要有對父子關係的清楚和有力的證據。DNA證據對做出決定尤其有幫助。
 
四、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旁系繼承人(half-blooded collateral heirs)
 
  同父(母)異母(父)(half-blood)這個術語是指只有一個共同祖先的旁系親屬。例如,一個哥哥和妹妹有著同一個母親而不同的父親,就是同母異父的兄妹(half-siblings)。各州分別採用了以下三種現代方法:(1)大多數州在確定繼承權時,完全除去了同父(母)異母(父)和同父母親屬之間的區別。因此,同父(母)異母(父)旁系親屬可以像同父母親屬那樣繼承。見UPC 2-107 。(2)一些州採用了蘇格蘭的規則,就是規定同父(母)異母(父)旁系親屬得到一半的份額。(3)還有少數州只有在沒有同級的同父母繼承人的時候,才允許同父(母)異母(父)旁系繼承人來繼承。
 
  比如A和B結婚後有了兩個孩子甲和乙,後來A和B離婚後,A又和C結婚,A和C有了孩子丙和丁。現在,丙丁的父母A和C已故,那麼丙死後財產怎麼分配呢?(假如他沒有後代)
 
說明:在這種情況下,甲和乙是丙和丁的繼兄弟姐妹。在大多數州得出的結果是甲、乙和丁三人平等分割丙的財產,每人1/3。而在蘇格蘭規則下,繼兄弟姐妹只能得到一半,那麼就是丁得到1/2,而甲、乙各得1/4,因為每個同父母的繼承人得到一個份額,每個繼兄弟姐妹只能得到同父母繼承人所得的1/2。在少數的同父母優先規則的州,由丁繼承丙全部的財產,因為他是唯一同父母的繼承人。
 

五、其他特殊情形

 
1、大多數州的立法機關都制定法律,禁止謀殺無遺囑者的人從無遺囑者繼承財產。無遺囑者的財產不轉給謀殺者,就是視同謀殺者在無遺囑者之前死去。如果兇手雖然非法地導致了無遺囑者的死亡,但是沒有剝奪他生命的故意,也就是過失殺人的情況下,大多數法院會允許兇手繼承。
 
2、 UPC 2-114 (c)規定只有在父/母對待子女如同親生,並且不拒絕撫養該子女的情況下才允許父/母繼承。一些州在父/母曾犯過特定的與該子女有關的罪行(如虐待等)的情況下,也禁止父/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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