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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外工作公民可為其配偶申請加速公民歸化
流覽次數:4757    添加時間:2006/5/8    來源:Rachel Zhao

根據美國《移民和國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319(b)條,在美國境外特定部門工作的美國公民可以為其配偶加速申請公民歸化。在美國境外特定部門工作是指,美國公民須持續在海外工作並受雇於美國政府、美國最高檢察官認可的研究機構或美國公司,或代表美國的利益在海外進行傳教工作。這項法案尤其適用於,在美國公司海外分公司工作的美國公民為其配偶申請加速公民歸化。
 
按照這項法案,受益人不受連續居住(continuous presence)及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時間要求的限制,但仍需滿足其他條件,如美國公民的配偶必須是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而且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遵從美國的法律和規則,對美國的發展有利。
 
加速歸化申請的具體流程是:
 
1.符合要求的美國公民配偶向美國境內或海外特定的移民服務中心遞交N-400表格。
 
2.移民服務中心將安排申請人在特定的海外大使館或領事館按指紋。
 
3.申請人可以決定去任何一個移民局辦事處參加面談,但最好選擇可在同一天面談和宣誓的。面談時,需攜帶相關文件,以證明申請人確是在海外工作的美國公民的配偶,且符合加速歸化的條件;如果此美國公民是美國公司海外分公司的職員,那麼需證明其所在的海外公司確實分屬於美國境內的公司;美國公民的配偶需證明其有意在歸化入籍後30至45天內,出境與美國公民團聚直到美國公民任期滿為止。
 
此外,以後如有任何變動,都需及時通知移民局。
 
但是,如果美國公民在申請時死亡,被驅逐出境,或與受益人離婚,那麼美國公民的配偶將不再具備歸化資格。若在申請未決時離婚,外籍配偶的歸化資格也將被取消;即使她/他離婚後立即與另一美國公民結婚,此次歸化入籍申請也不會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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