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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託以及境外個人控股公司
流覽次數:7121    添加時間:2011/10/6    來源:Betty Chen

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通過設立境外信託(OffshoreTrusts)以及境外個人控股公司(Offshore Personal Holding Companies, OPHC)來進行他們在美國的股票、債券、有價證券、房地產以及其他在美資產的投資。這些家庭採用此類組織形式的目的在於:
1. 實現稅務最小化;
2. 提供高度機密性;
3. 保留權力(Retain Authority);
4. 防止沒收財產(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5. 防止強制繼承權(Forced Heirship);
6. 傳遞財富。


美國遺產法
美國政府對國際投資者(非美國居民)在美國擁有的財產徵收遺產稅。此類必須繳納美國稅務的財產包括:由美國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債券、票據、以及其他有價證券,由美國政府及其各下級行政部門所發行的國債,位於美國境內的不動產和有形財產等。

根據國際投資者在美國所擁有的財產的公平市價,美國政府以累進稅制徵收其遺產稅,最高稅率為55%。如果國際投資者在其去世時所持有的股票是由美國境外組建的公司所發行的,則不受美國遺產稅的約束。如果國際投資者在美國的所有財產是由某個外國公司所擁有,而不是由該國際投資者直接擁有(這種情況下是受到美國遺產稅的約束的)的話,就可以完全免交美國遺產稅了。

遺產認證程序
由境外公司持有國際投資者的在美投資的方式,只要謹慎地加以運用,還能使得國際投資者的繼承人在投資者去世時,無需在美國開展公開的遺產認證程序,就能獲得投資者在美國的財產。遺產認證程序既費時又費錢,這個程序必須向美國的相關權力機構提交信息 申報表(Information Returns),透露關於死者及其繼承人的身份的信息 ,還可能要取得國際投資者本國官員的准許,從而使得其在美國擁有財產的消息為他國官員所知。

信息披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
美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檔案必須披露給美國政府的權力機構,第三方通過司法程序也有權獲取這些信息 。根據美國大多數所得稅法,以及信息 交換條約(Exchange of Information Treaties)的條款規定,美國政府應每年主動向締約國發佈關於這些國家的居民在美所取得的股息、利息、以及版稅等收入的信息 。

境外個人控股公司(OPHC)
OPHC是國際投資者為其在美國的資產而成立的一種境外公司。國際投資者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形式,持有OPHC的股票,並任命OPHC的董事以及主管。OPHC在境外轄區的法人代表通常擔任OPHC的董事及主管。

然後,國際投資者將他的在美資產轉入這個OPHC中。OPHC可挑選一個美國的經紀公司來為其進行在美流動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等)的投資。

1. 實現稅務最小化
財產轉移後,該國際投資者擁有這個OPHC的股票,這些股票並不是受美國遺產稅約束的在美資產。

2. 提供高度機密性
經紀公司僅知曉該OPHC的名稱及其主管和董事。如果該境外公司組建地所在國的法律允許的話,可以以無記名形式發行該OPHC的股票,這樣,可進一步保持機密性。因為該OPHC組建地所在國的商業註冊機構從這種股票上是看不出該境外公司的受益所有者(Beneficial Owner)的身份的。

3. 保留權力
OPHC依據國際投資者授予給它的權力進行運營。國際投資者既能有效地選擇經紀公司,又可以選擇OPHC所擁有的個人投資。此外,國際投資者還保留了對OPHC進行清算的權力,以及恢復對OPHC所持的全部資產的個人所有權。

4. 傳遞財富
OPHC本身並不能幫助國際投資者傳遞財富,正因為如此,我們建議通過境外信託來持有OPHC的股份。

儘管如此,不論OPHC的股份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發行給作為代名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的法人代表,還是以附帶生存者權利(Survivorship)的形式聯合發行的,OPHC都能為轉遞財富提供一定的幫助。

境外信託
信託是在沿襲英國普通法的法律傳統的國家,通過合同合法設立的法律實體。資產通過一個檔(叫做“信託協議”(Trust Agreement))由一方(“信託設立人(Grantor)”)為了指定的某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而轉移給另一方(“受託人(Trustee)”),從而,一個信託就此設立了。信託協議中會指明受益人的身份,確立受託人持有、投資以及分配資產的方式;表明受託人對設立人以及受益人所負的責任。收益受益人(Income Beneficiaries)有資格取得信託收益,而本金受益人(Principal Beneficiaries)有權在信託終止時獲得信託本金。通常,國際投資者終生都是收益受益人和本金受益人。

接著,國際投資者,即設立人,將其持有的OPHC的股票轉到境外信託中。這樣,OPHC的股票由境外信託持有,而其在美資產則由OPHC持有。

1. 實現稅務最小化
財產轉移後,OPHC的股票(並不是受美國遺產稅約束的在美資產)由境外信託所持有,國際投資者是該信託的受益人。

2. 提供高度機密性
經紀公司僅知曉該OPHC的名稱及其主管和董事。如果該境外公司組建地所在國的法律允許的話,可以以持有人形式(in Bearer form)發行該OPHC的股票,這樣,可進一步維持機密性。因為該OPHC組建地所在國的商業註冊機構從這種股票上是看不出該境外公司的受益所有者(beneficial owner)的身份的。持有人股份是由信託所持有的。信託受託人也可以成為境外轄區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又擔任OPHC的董事和主管。在國際投資者去世以後,這種機密性仍可持續,因為信託是能夠不經過官方的任何遺產認證程序、或遺產繼承的程序、或批准而轉移資產的。

3. 保留權力
OPHC依據國際投資者授予給它的權力進行運營。國際投資者既能有效地選擇經紀公司,又可以選擇OPHC所擁有的個人投資。此外,國際投資者還保留了對OPHC進行清算的權力,以及恢復對OPHC所持的全部在美資產的個人所有權。

4. 防止沒收財產
由於是境外信託持有OPHC股份,所以,國際投資者的債權人以及其他的政府代理機構是不能夠沒收該OPHC的股份的。

5. 防止強制繼承權
不論是國際投資者生前還是死後,OPHC的股份都是由境外信託持有的。OPHC的股份,或由此產生的利益,應根據設立人在信託協議中闡明的意願進行處理。其他的官方遺產認證程序都是無權批准強制性繼承主張的。

6. 傳遞財富
信託協議可設立境外信託,還可作為遺囑替代品。因為信託協議可反映國際投資者關於由誰在其身故後獲得其信託中的財產的意願。信託協議還可指明受益人的身份,確立受託人持有、投資以及分配資產的方式;以及表明受託人對設立人以及受益人所負的責任等。

不論是國際投資者生前還是死後,OPHC的股份都是由境外信託持有的。境外信託能夠按照國際投資者的意願來分配信託資產,而不用經過任何官方的程序或批准。

OPHC以及境外信託的地點
選擇設立OPHC以及信託的國家所依據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沒有地方性稅務;
2. 銀行保密(Bank Secrecy)措施的存在和執行;
3. 組織費用(Cost of Organization);
4. 每年的特許經營費(Franchise)和註冊代理費(Registered Agent Fees);
5. 進行可信賴且富有經驗的管理;
6. 該國政治經濟的穩定性。

人們最經常選擇的國家有阿魯巴(Aruba)、巴哈馬(Bahamas)、巴巴多斯(Barbados)、百慕達(Bermuda)、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英屬海峽群島(Channel Islands)、荷屬安的列斯群島(Netherlands Antilles)、巴拿馬(Panama)、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Turks and Caicos Island)。每個國家都各有優劣。根據上述因素考慮的話,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高居榜首,因此,我們通常都會建議在這兩處設立OPHC以及/或者境外信託。此外,這兩處又都曾為英國殖民地,其法律是建立在普通法的基礎上的,這也成為了信託運行的必要條件。而在這兩者之間進行比較的話,雖然結果基本上都一樣,但比起開曼群島來,在英屬維京群島組織一個OPHC以及信託的費用要便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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