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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託-資產保護與財富傳承工具
流覽次數:5841    添加時間:2015/1/12    來源:陳婕律師

由於中國現行的信託法等規定,使得國內民眾對於信託存有一些誤解,例如:認為設立信託是超級富豪才考慮的事情;信託是一種投資理財產品。而實際上在國外,信託是一種法律關係,主要目的在於資產保護、財富傳承。陳婕律師在此為大家重點介紹美國的信託是怎麼一回事。

信託(trust)是用來為某個(或者多個)人的利益,而對特地財產持有法定權利的一種公認的法人實體。轉移到信託裡的財產就成為信託財產(trust estate或者trust property)。

設立信託的人稱為信託設立人(trust creator )或者授權人(grantor)。對財產持有法定權利的個人或機構(比如銀行或者信託公司)稱為託管人(trustee)。將從信託獲得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beneficiary)。

信託具有以下基本特徵:一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二是信託成立的前提是設立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三是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設立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四是信託存續的連貫性。信託不因設立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信託的設立就是指財產的所有者,也就是信託的設立人把法定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了一個人或者組織(稱為“受託人”),以代表另一個人(稱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財產。受託人同意按規定管理財產,且通常會因管理任務而獲得報酬。但是,任何的信託計畫,都只有在設立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之後才生效。

財產放入信託也就是把你的財產所有權轉讓給為你持有財產的受託人。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法律上的所有權。但是受託人並不完全擁有財產,他們有法律義務必須按信託協議裡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使用財產。受益人保留所有權,也就是有權按照信託裡的規定受益於財產。設立人可能仍保留對財產的控制。如果你設立了一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自己設為受託人,那麼你將仍然擁有財產所有權,像財產仍在你名下一樣。

我們常常說把財產“放入”信託,但實際上財產並沒有改變位置。把信託想像成一個假想的容器。它並不是一個可以保護你的汽車的地理位置,而是為你的利益持有財產的一種所有權形式。比如你叫Jack Lee, 你的汽車所有權證書上,所有者那一欄將是簡單的“Jack Lee信託”。把所有的銀行帳戶、經紀帳戶和住宅及其它房產放入信託是十分常見的。

在你的信託設立之後,你的財產可能仍然在你設立信託之前它所在的地方――汽車在車庫裡,錢存在銀行,地產在它一直在的地方――但它將有一個不同的主人――Jack Lee信託,而不是Jack Lee.

如果在美國有財產,設立信託帶來的主要好處包括:
• 信託是一個有效避免遺產認證的方式。比如:在大多數州,信託可避免遺產認證(probate)程式的花費和耽擱;
• 在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信託可以立即轉移財產管理權。沒有必要到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或者監管人;
• 信託保護了你的隱私,它是秘密的,不會成為公開記錄;
• 信託使你能夠指定你信任的某人/機構為未成年子女管理信託財產。

美國的信託專家斯科特有一句名言“信託的應用範圍可以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也有一句名言:“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最獨特的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這不是因為信託體現了基本的道德原則,而是因為它的靈活性,它是一種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的制度。”也正是由於其制度的特殊性、創新性和巨大的彈性空間,信託在美國已成為一項廣泛應用於各方面的理財方式。但由於信託在中國的歷史較短,海外信託作為財富管理的工具還未被國內客戶所熟悉,還需要一段路要走。

律師介紹:

陳婕律師,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對於涉外民商、海外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家族財富傳承、出國考察、設立公司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是美國Tsang & AssociatesW Steven Chou等律所在國內的常年合作律師。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聯繫方式:電話:86-13918332292, 微信: cj08277, email: cj08277@163.com.


作者:陳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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