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債務問題(debts of the decedents)
流覽次數:5169 添加時間:2005/5/21 來源:Jenny Lv
有人認為:一個人死的時候,其債務也隨之而去了。而實際情況不是這樣的,只有在你沒有留下任何財產的情況下,你的債務才會隨你而去。
死者的債務除了死者生前欠下的債務之外,還有死者死後所產生的債務,比如葬禮費用、遺產管理費用、律師費用和法院費用等。無論是生前債務和死後債務,都要從死者的遺產中予以支付。死者的遺產首先要用來支付稅務和債務,剩下的才分配給繼承人和受益人。有一個例外,就是“受擔保的債務”(secured debts),比如房屋抵押貸款或者汽車抵押貸款。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會連同它的債務一起分配。也就是說,假如你有一套價值$1,000,000的房子,在這個房子上有$400,000的抵押貸款。你可以把這套房子留給某個人,但是那個人要負責還清這個貸款。
大多數州都規定了法定時效,以此限制債權人對死者債務的主張。死者死後,遺產認證法院會要求死者的個人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報紙上發出公告,通知死者的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其債權。如果債權人沒有在這個期限內提出主張,那麼此項債務就不再具有法律強制力,死者的繼承人可以免于支付該債務。很多州都採用統一遺產認證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中的規定,把這個法定期間規定為自遺產認證之日起一年內。但是如果個人代理人沒有給出合適的通知,那麼該債務的法定時效就可能會延期。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某個債權人未主張債務而使你的繼承人得到好處,同時也會帶來一些負擔。美國國稅局(IRS)規定“債務的免除”對繼承人而言實際上是一種應稅的收入,認為如果某項財產用於償還債務的話繼承人就不能得到了,所以不償還債務實際上就是繼承人得到了一些財產,需要支付所得稅。
也可能會發生債務多於死者財產的情況。而繼承人(inheritors)和受益人是沒有義務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的。死者的遺產要先支付稅務,和葬禮費用、遺產管理費用等,然後才用來支付其他債務。如果沒有足夠的現金,那麼個人代理人就要賣掉一些財產來償還債務,選擇賣掉哪些財產由個人代理人負責做出決定。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被擔保的債務有優先受償權,剩下的財產才用來償還無擔保債務,如果不夠支付這些債務,可能要看債務成立的時間先後順序,較早產生的債務優先受償,同一時間成立的債務或者時間不明確的債務,在債權人之間按比例償還。
有一些財產是死者的債權人不能主張或者不願主張的。比如死者與他人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的房子,就可能限制了債權人對這個房子提出主張。再如死者在家庭有限合夥(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中擁有的有限合夥利益,債權人如果取而代之成為有限合夥人,會因為受到合夥協議的限制而不能實際得到財產,反而要負擔合夥收入的一些所得稅,這是債權人所不願意去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