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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項目投資人爲什麽要有自己的移民律師?
流覽次數:4733    添加時間:2012/11/28    來源:Sally Nie

隨著奧巴馬總統簽字同意EB-5投資移民區域中心項目延期三年,預計中國人赴美投資移民的熱情短期內不會消減。面對市面上眾多的項目,投資人必須要精心選擇,否則可能投資款項拿不回來,連正式綠卡也拿不到。投資移民區域中心項目涉及到的主體很多,一般除了投資方、項目方、銀行外,還包括移民中介、移民律師、會計師等。因法律關係較複雜,涉及的財產又比較大,而項目方律師代表的是項目方,爲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投資人應該要有自己的移民律師。
 
現在很多項目的項目方會直接為投資人指定移民律師,而不允許投資人用自己的移民律師。在很多人看來,既然項目方可以拿下一個區域中心項目,實力必定很強,對項目方是十分的信任,同時項目方提供的移民律師可能是不會直接向投資人收取律師費的。但不要忘記了,投資人跟項目方其實是有利益衝突的,而且誰都沒辦法保障你一定可以取得綠卡。一旦出現問題,如果當時沒有跟項目方的律師簽訂律師服務協議,投資人就相當於沒有自己的律師。這樣的例子並不罕見,下面是USLawChina接觸到的一個前來諮詢的實例。黃先生之前通過移民中介,投入50萬美金到一個項目,當時中介跟黃先生介紹說,項目方規定只能用他們的律師幫助他辦理移民手續。黃先生認為既然是項目方指定的律師,他和項目方的關係能夠便於遞交自己的移民申請,於是通過中介與項目方律師簽訂協議繳納了律師費。案子開始的時候還辦得比較順利,可是後來臨時綠卡出了些狀況,黃先生想找這位律師來解決,但律師表示自己是項目方的律師,現在不是項目的問題,建議他自己找律師來處理,這時黃先生才知道他不是自己的律師,不會幫他處理個人的移民法律事務。投資人和項目方本身就存在利益衝突,美國律師最好不要同时为双方代理,不然律師既然是代表項目方,卻收取的是投資人的費用;作為投資人更應該從這個案例中瞭解到:自己在投資移民時需要聘請自己獨立的移民律師。
 
還有一些項目方會向投資方提供律師的名單,然後由投資人自己挑選。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弄清楚律師是代表誰,如果是代表項目方,建議不使用;如果是代表自己一方則可以考慮聘用,聘用時一定要簽訂律師服務協議;如果律師並不明說代表誰也最好不用。大多數情況下,美國投資移民項目是允許投資人聘用自己的律師為自己辦理移民案件的。
 
投資人有了自己獨立的移民律師,則獨立的律師僅能代表投資人一方,萬一投資的項目或者是移民案件在辦理的過程中出現什麽問題,都可以找自己獨立的律師出面處理。一般來講,USLawChina律師可以為投資人提供以下服務:
1.代表投資人與專案方溝通,洽談合約,為投資人翻譯、解釋專案方的各項合約(包括:有限合夥合約、專案備忘錄、商業計畫等),讓投資人更 好地瞭解投資專案;
2.對投資項目進行前期調查,替投資人爭取權益;
3.指導投資人匯投資款及相關費用;
4.為投資人的投資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5.收集投資人的所有文件資料指導修正,搜集客人移民相關的資訊;
6.
辦理投資移民手續,包括移民局申請、NVC-領事館簽證、兩年后的去除條件式申請
7.投資專案的後續進度情況追蹤;
8.投資金額的後續追蹤。
 
由上述這些服務列表不難看出,投資人自己聘用的獨立律師不僅可以提供案件申請過程中的移民案件申請服務,還可以提供移民案件申請之後的投資金額後續追蹤服務,甚至可以提供對投資項目進行前期調查的服務。由此可見投資人聘請自己獨立的律師與聘用項目方律師,在功能、用途和保障方面是有很大區別的。
 
上述是比較齊全的律師服務,有些移民律師是提供獨立于項目方為投資人移民手續辦理(主要為5、6兩大項內容)的法律服務,這也是始終代表投資人利益,在移民過程中有任何問題,都會從投資人角度出發來幫助處理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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