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制定自己的遗产计划时,有没有考虑过人寿保险单(life insurance policy)会如何影响您的计划呢?要知道,保单所带来的死亡恤金(death benefits)(即保险理赔金(proceeds))可能会使您的遗产价值有超过一百五十万的遗产税免税额。因此,您的继承人没有得到您的全部遗产,而是要交一部分财产给美国政府。怎样节减或者避免由此产生的遗产税呢?设立一个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
什么是人寿保险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是指拥有您的一份或者多份人寿保险单的信托。该信托将为您支付保险费(premiums)使保险有效,在您去世时收取死亡恤金,并按照信托条款进行分配。由人寿保险信托拥有您的保单,可以将保险理赔金从您的应税遗产中分离出来,从而达到减少遗产税的目的。假定您的应纳遗产税率为48%,那么,人寿保险信托可节省的遗产税将高达几十万美元。
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
设立一个人寿保险信托并使其在您去世前持续运作,包括四个步骤:
1、 起草信托文件。因为这类信托比较复杂,所以最好找一个遗产计划领域的专业律师来完成。
2、 将保单放入信托。您可以将一份现有的人寿保险单放入信托中,或者由您的受托人为您申请一份新的人寿保险单。
3、 为信托注入资金。将第一年的保险费作为赠与赠给该信托,这样受托人就能支付每一年的保险费了。
4、 每年做出赠与。每年在保险费最后应付期限的至少30天之前对信托做出赠与。您可以用尽您的每一年向每一个受益人做出的11,000美元赠与的免税额 [您每年向每个受益人赠与的11,000美元的免税额] 。
设立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您可以在设立信托时制定信托条款,但设立之后不能再改变您的主意了。
2、 将现有的保单放入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这种转移被视为一种应税赠与。如果您的统一抵税额(unified credit amount)还没有用尽的话,就可以在此适用,这样就没有应纳税务了。如果该保单是定期的(term insurance policy),该赠与的价值也就是当年的保险费。如果该保单是终身的(permanent policy),该赠与价值就是转移时的现金价值。
3、 如果您使用新的保单的话,您应当先设立一个信托,用第一年的保险费为信托注入资金(fund the trust),然后让受托人来申请保险。
人寿保险信托的利弊
跟减少遗产税的其他遗产计划手段一样,人寿保险信托也是有利有弊的:
利:
● 保单理赔金不计入您的遗产,因而可以节减遗产税。
● 由于信托无须进行遗产认证,信托条款可保持秘密状态,可以保护您的隐私。
● 感到不满的受益人很难对信托提出质疑。
● 如果您已婚,保险理赔金也不属于您配偶的财产。但您可以在信托条款中规定在您的配偶生前把收入付给他/她,又或者允许受托人补充您配偶的收入以维持其生活或解决意外开支等。
● 信托还解决了子女拥有您的保险的有关问题,因为未成年子女是不能拥有保险单的。
弊:
● 人寿保险信托是不可撤销的。此信托一旦设立,并注入了资金,您就不能将保单取回了。您所能做的只有停止做出保险费赠与,使该保险失效。您也不能更改保单受益人――只有受托人才有那个权利,而您是不能作为自己的人寿保险信托的受托人的。
● 您不能够再将保单作为借款抵押。如果信托允许您将保单作为借款抵押的话,在考虑遗产税时,您将被视为该保单的所有者,因而理赔金也就有可能要交纳遗产税。
● 您不能将现有的保单转入信托,除非在这之后您活了3年以上。若您在将保单转入信托后的三年内去世的话,保险理赔金仍被视为您的遗产的一部分。
● 保险费的支付可能会用尽您的遗产税免税额。要使得保单持续有效,您(或某人)必须持续支付保险费。如果您每年向信托转入一笔现金以支付保险费的话,每一次转移都算是一个应税赠与。
● 您必须寻找或雇请受托人。您自己不能作为人寿保险信托的受托人,这意味着您将不得不寻找或雇请一个第三方作为受托人。
尽管存在以上缺点,很多人还是觉得人寿保险信托的税务节省比起其花费和麻烦来说更值得。它允许您将大量资产从您的遗产中分离出来,还能保证100%的人寿保险理赔金将转给受益人,而不是联邦政府。
您可以假定自己已经去世,将您的人寿保险理赔金也计入计算范围里,合计一下您的遗产总价值有多少。如果您的继承人可能要交纳遗产税的话,一个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可能正是您的遗产计划律师将为您提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