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继承人,这个人必须比无遗嘱者寿命长。财产不能转给一个死去的人,因为死去的人没有能力占有财产。如果无遗嘱者和继承人同时死亡的话,应该视同该继承人在无遗嘱者之前死去。
大多数裁决规定了一个生存期限,也就是继承人比无遗嘱者多活的时间必须达到一个法定的时间长度,才有权继承。在1991年版本的同时死亡统一法案和UPC 2-104之下,继承人必须比无遗嘱者多活120个小时(5天)。如果某个继承人比无遗嘱者寿命长,但是在这个法定生存时间段内死亡的,无遗嘱者的财产将按照继承人在无遗嘱者之前死去的方式转让。
例如:无遗嘱者甲在
在这种情况下,应是:女儿B得到$50,000,孙子a和孙女b每人得到$25,000。因为儿子A没能比甲多活120个小时,所以视同A在甲之前死亡。儿子A的财产中没有任何甲的财产,所以A的配偶无权主张甲的财产(注:死者子孙的配偶并不是死者的继承人)。而儿子本应得的$50,000份额就由他的两个孩子a和b来代替继承,每人得到1/2,即$25,000。
但是,确定无遗嘱者和继承人谁活的时间更长,有时会存在举证的困难。对继承人必须要有清楚有力的证据证明比无遗嘱者寿命长,否则就不能继承。
大多数法律都规定,如果120个小时生存时段的规定会导致无人继承,则可以不必使用。例如,无遗嘱者甲在
再看一个例子:兄弟二人甲和乙,在同一个车祸中受伤。甲的遗嘱要把他所有的财产转给乙,并说明如果乙比甲先死亡的话,就把财产转给甲的朋友丙。乙没有立遗嘱,只有一个继承人――他的女儿A。甲在不久之后就亡故;110个小时后,医生正考虑宣告乙死亡并撤去维持生命的设备。这个设备可以使乙能再“活”至少10个小时。丙和A都在医院里。根据120小时的生存时间要求,哪个人会得到财产呢?医生应该尊重哪个人的请求呢?此时,A可能想让乙的生命维持到120小时以上,那么乙将按照甲的遗嘱得到甲的财产,而乙死亡后,A将通过无遗嘱继承程序得到这些财产。而另一方面,丙希望乙在120个小时的时限结束之前死亡,那么乙就被视为在甲之前死亡,甲的财产就会转给丙。此时乙的生命就不单是法律和医学的问题了,还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因素。医生诊断关系重大,不能轻易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