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都沒有把他們所有的財產都放入信託中,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無意的,尤其是後來新獲得的財產會忘記放到信託裏。為了防止產生無遺囑的財產,就有了撈過界遺囑。撈過界遺囑是和生前信託(living trusts)緊密結合的,就是把死者死時尚未轉入信託的某些或全部資產“撈入”該信託中,根據信託 文件,由受託人管理和分配。
※ 很多人都選擇撈過界遺囑的原因在於:
※ 撈過界條款:
撈過界遺囑其實就是一份普通的遺囑中加入了“撈過界”的條款。在一份遺囑中把財產贈給一個生前信託的語句就是撈過界條款,這個生前信託是已經設立好的,撈過界遺囑不是要在遺囑中設立一個生前信託,而是要把財產放入到某個設立好的信託裏。 撈過界條款樣本:“我把我遺產的剩餘部分放到我2000年7月10日設立的子女撫養信託裏。”
※ 把財產“撈入”未被注入資產的信託:
信託只有被注入資產才會有效。如果撈過界遺囑中說明要把財產放入某個信託中,而這個信託並沒有被注入資產,會怎樣呢?比如:甲在2000年制定的遺囑中規定,“我把$100,000留給我的家庭維持信託中。我把剩下的遺產留給慈善機構。”在2002年甲準備了個合適的文件設立了家庭維持信託。但是,甲沒有把任何財產轉入那個信託中,那麼該怎麼分配甲的遺產呢?是不是因為信託沒有被注入資產而使得信託實際上不存在,因此甲的遺產就都留給慈善機構了呢?根據1991年修改過的《Uniform Testamentary Additions to Trusts Act》,立遺囑者打算“撈入”信託的那$100,000將會被用來設立甲的家庭維持信託。只要那個信託已經確定下來,並且在一個書面 文件中被闡明了,法律並不要求信託在立遺囑者死前已被注入資產。
※ 把財產“撈入”他人的信託:
一般來說,立遺囑者都是把自己的財產“撈入”自己設立的信託中,這樣就保留了對那些財產的控制權。而把自己的財產“撈入”他人的信託可能就會喪失對財產的控制權了,尤其是在立遺囑者死後。我們來看一個案例:立遺囑者的配偶為他們孩子的利益設立了一個有效的生前信託。立遺囑者的遺囑把他全部遺產都留給了這個信託。在立遺囑者死後,配偶修改了信託,不再把孩子作為受益人,而使其新的伴侶取而代之。那麼這些孩子有沒有主張的權利呢?根據現代法律,被“撈入”信託的財產受對信託所做的修改的支配,即使那些修改是在立遺囑者死後進行的。所以這樣的話,那些孩子就會很不幸了。 撈過界遺囑是一種很常見的遺產計畫(estate planning)方法,和生前信託結合起來,使立遺囑者的遺產如願分配。撈過界遺囑文件的製作很簡單,只需要寫明“撈過界”條款,並確保設立好那個“撈入”的信託,至少要製作好信託 文件,以免死後不能如願以償。
※ 撈過界遺囑不能避免遺產認證(probate): 還要注意的是,在遺囑中把財產“撈入”信託中,這些財產不同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是無須遺產認證的,而被“撈入”信託的財產仍需要進行遺產認證,它們屬於遺囑支配的財產。所以不要指望撈過界遺囑來避免遺產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