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完所有的債務和開銷之後,或是在支付之前的等待過程中,遺囑執行人(executor)如何處理遺產?執行人是否有義務積極地為遺產進行投資?許多人會對此產生錯誤的理解。
事實上,除非遺囑或是某些州的法律有特別的規定,否則執行人是沒有義務為遺產進行投資的。他主要的責任就是查明並收取遺產資產,支付所有的債務和開支,然後把剩餘遺產分配給受益人。當然這並不表示他不要注意現有的投資或是放任這些資產,至少要把一些現金或流動基金存在有息銀行帳戶裏。在這樣的情況下,他不一定要尋找最高效益的投資;他首先應該考慮的是怎樣保護好資產,即使這意味著要接受較低的收益。
另一方面,如果遺囑中要求他對遺產進行投資或是州法強加給他一些責任來投資的話,那他必須要進行投資。當他進行投資的時候,他的責任就相當於一個託管人(trustee )。也就是說他必須按照“謹慎人原則”("prudent man rule"),一般建議他購買有良好信譽並且有長期的股息記錄的公司的證券,或者是購買經過評估後認為是安全的並且適合這種類型投資的債券。大多數州都有一個被稱為是投資的“合法列表”的規定,這適合那些受託人(像執行人和託管人)做投資。這個列表上的或其他各種方面都與之相類似的證券投資,很適用於那些不得不投資的執行人。
有時候,執行人接管的遺產中有不可靠的投資,那是死者生前所做的,那麼執行人就要面臨選擇,到底是非授權的出售還是看著投資逐漸失去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謹慎起見,他不應該自己出售,而是要得到法院或是受益人的同意後再出售。得到法院或是受益人的同意可以讓執行人擺脫出售或是不出售的困境。
如果不可靠的投資中包含一些執行人不能出售的東西,例如一個小公司或私人公司的股份,那他就沒有義務出售,除了行使他的權利來選舉(作為公司的股東)以及明白股份以及公司的狀況。
沒有義務進行投資的執行人最好避免投資,只要把資金放在可靠的銀行,如果數目很大的話,可以用短期或中期聯邦債券(U.S. treasury bills or notes )。如果執行人沒有義務投資但是自己決定要投資的話,除非他表明他是在受益人的特別要求或是法院的命令下而做出的投資,否則他要為錯誤投資導致的損失負責,即使他是出於善意。
由於錯誤投資造成的個人損失可能會非常嚴重,特別是有兩個或更多的執行人,而投資是其中一人委託的情況,通常,這發生在一個家庭成員和一個專業人員(例如會計)是指定的聯合執行人(co-executors)的情況下。一般來說,非專業人員會讓專業人員做投資,很少關心或根本不關心他如何做出投資,也不知道他個人要為專業人員的錯誤決策承擔責任。
執行人要保證遺產資產合理的經營,同時也要保證投資能很容易變成現金來支付債務、稅務、開銷以及當執行人完成認證以後分配給每個受益人的份額。
一旦執行人瞭解了遺產的數額以及所包含的資產類型,他要開始評估遺產應付的債務和他必須要做的現金遺贈(cash bequests)。他還要估算一下要付的稅金和管理費用。他有義務確定遺產是否有足夠的流動資金(liquidity)來滿足經濟需求。如果沒有的話,執行人就有義務確定一個系統的投資計畫來增加遺產的流動資金。如果在需要的時候沒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開支(但是當他作為執行人接管的時候是有足夠的價值的),那麼他可能因為對遺產價值進行風險投資而被追加罰款。
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執行人要採取以下的措施。
1. 儘快的對資產估價
2. 制定一個估計債務、稅收、開支和其他所需現金的清單
3. 計算“流動資金”(他擁有的現金)和所需現金的差額
4. 看多少財產由現金或“接近現金”(債券或到期日在所需現金日之前的儲蓄)組成
5. 如果根據分析他沒有足夠的現金,確定哪些固定資產可以出售來滿足需求
6. 看是否有資產要立即處理以免遭受破壞或損失(包括貶值的股票或債券或是不產生利益的空房產)
7. 考慮出售小的或是零碎的財產以及收益不好的資產,和受益人商量,獲得他們的書面同意後再出售。
8. 在到期之前把存款單(certificates of deposit)交給發行者,當所有者死後,這是不用交罰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