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有很多形式,可以在很多不同的情況下設立。一些常見的信託種類包括:
1、資產保護信託(asset protection trust):這種信託用以保護一個人的資產免受將來債權人的主張,通常是在外國設立。
2、公益信託(charitable trust):用以使特定的慈善團體或者公眾獲得利益的信託。有很多不同種類的公益信託。公益信託主要是作為遺產計畫的一部分而設立,用以降低或者避免聯邦(和某些州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3、明示信託(express trusts):是那些由設立人在信託協議或者信託聲明下明確設立的信託。
4、默示信託(implied trusts):是阿從某些特定的事實和情形中產生,由法院決定。雖然沒有任何正式的信託聲明,財產擁有者有使這個財產用於某個特定用途或者給某個特定的人的意圖。例如,如果一個鄰居讓你在他去度假時看管他的汽車,而沒有回來,就有一個默示信託,他並沒有把汽車作為給你的贈與。
5、生前有效的信託(inter vivos trust):是在設立人生前設立的信託。最常見的類型是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設立人把財產權利轉給信託,自己作為最初的受託人,並且在生前能夠把財產從信託裏撤出來。
6、不可撤銷的信託(irrevocable trust):在建立之後不能更改、修改和廢除(altered,changed,modified or revoked),除了確實情有可原的情況。一旦設立人把財產轉入不可撤銷的信託,設立人就不能再從信託取回財產。
7、生前信託(living trust):是在設立人生前設立的信託,可以被更改、修改或者廢除。通常設立人就是最初的受託人,並且是信託最初的受益人,他/她的配偶和孩子作為信託最終的受益人。
8、特殊需求信託(special needs trust):為獲得政府利益的某個人設立的、以便於不喪失政府利益受益人資格的信託。通常一個人正在獲得政府利益時,遺產或者獲得的贈與可能會減損或者消除這個人獲得政府利益的資格。通過設立一個提供奢侈品或者其他利益(受益人不能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信託,受益人可以從信託獲得利益,而不會減損他/她政府利益的資格。
9、受益人不得自由處理資產的信託(spendthrift trust):為某個受益人設立的信託,不允許受益人賣掉或者抵押他/她在信託的利益。這種信託是在受益人的債權人可索取的範圍之外,直到信託財產被分配並且由受益人獲得之時。
10、 避稅信託(tax by-pass trust):允許一方配偶把錢留給另一方,把聯邦遺產稅限制在第二個配偶死時才支付的信託種類。
11、 遺囑中的信託(testamentary trust):按照遺囑中設定的條款和條件而設立的信託。這樣的信託在制定遺囑的人死後才生效。
12、 儲蓄銀行信託(totten trust):在設立人生前為他人設立的信託,自己作為受託人,把錢存到金融機構的一個帳戶裏。這是一種可撤銷的信託。
很多信託自身可以設立“子信託”(sub-trusts)。例如,一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可以設立一個受益人不得自由處理資產的信託和一個避稅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