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則關於美國肯尼迪家族的消息又引發了大家的熱議。前不久美國前總統的侄子小羅伯特·肯尼迪(Robert F Kennedy Jr)的分居妻子瑪麗·肯尼迪(Mary Kennedy)在他們家的倉庫上吊身亡。同時小羅伯特在瑪麗死前申請離婚的法律文件被美國媒體曝光,證明他和妻子的婚姻生活早已危機重重。這兩天一篇報導顯示在瑪麗死後,她與小羅伯特的大兒子康納·肯尼迪(Conor Kennedy),剛滿18歲,向紐約州白原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任命他擔任母親瑪麗的遺產管理人。
康納的律師表示康納已經過了他18歲生日,符合擔任他母親遺產管理人的資格。對於這個問題,小羅伯特的律師並未提出反對意見;瑪麗的姐妹則表示她還沒有考慮好是否要對此提出反對意見;瑪麗的離婚律師則表示他們放棄向法院申請公定遺產管理人,他們還表示他們反對小羅伯特成為瑪麗的遺產管理人。
本案例中康納要求法院任命他擔任其母親的遺產管理人這一問題引起不少人關注,USLawChina通過此案例帶讀者瞭解美國的遺產繼承制度。
事實上作為遺產管理人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個剛滿18歲的人是否滿足遺產管理人的條件,又能否很好地管理他母親的遺產呢?
在美國,被繼承人死後,其遺產將由遺產管理人進行管理。擔任遺產管理人至少要年滿18周歲,智力正常,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美國多數州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即享有行為能力。被繼承人如果在生前定有遺囑,並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那麼遺囑執行人將成為遺產管理人;如果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由法院為被繼承人選定遺囑執行人,選定的遺囑執行人也就自然成為遺產管理人。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根本就沒訂立遺囑,那麼情況就會稍顯複雜。
在美國繼承遺產,與在中國繼承遺產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如果被繼承人未訂立生前信託或是沒有將所有的財產納入到生前信託中,則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或是部份遺產都需要經過遺產認證後才能進行繼承,因此在美國被繼承人死亡後,通常都需要任命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一般是任命享有繼承權的主要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美國統一繼承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規定了任命遺產管理人的順序:
1. 對經檢驗後的遺囑確定享有優先權的人,包括根據遺囑授予的權力而被提名的人;
2. 作為死者遺贈受領人的生存配偶;
3. 死者的其他遺囑受領人;
4. 作為無遺囑繼承人的生存配偶;
5. 死者的其他無遺囑繼承人;
6. 在死者死亡後四十五天內生存的任何債權人。
作為遺產管理人會享有一定的權利,但更多的會是一種義務。
遺產管理人的主要權利包括:
1. 在一定期間內佔有被繼承人的遺產,排除他人對遺產的侵害;
2. 部份遺產管理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遺產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1. 收集被繼承人的遺產;
2. 編制遺產目錄;
3. 收集被繼承人的債權,並在必要時向債務人提起訴訟;
4. 查明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和對被繼承人遺產提起的權利主張;
5. 繳納遺產稅(包括聯邦遺產稅、州遺產稅);
6. 向繼承人分配遺產。
遺產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始於任命之時,並在有些情況下,遺產管理人的權利還可溯及任命前其從事的有意與維護遺產的行為。遺產管理人在被任命後,可因遺產管理人的辭職、喪失能力或是死亡、遺產分配完畢等原因解除任命。在解除對遺產管理人的任命後,如有必要,還可任命繼任的遺產管理人,繼任的遺產管理人享有前任遺產管理人同等的權利和承擔相同的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並不會主動任命某個人成為遺產管理人,而是需要由要求任命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同時還應當向其他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發出通知。由法官對遺產管理的要求進行審查,然後決定是否同意任命。在本案中,審理康納申請的法官表明,他很有可能會任命康納成為瑪麗的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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