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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簽證中跨國公司的審查原則
流覽次數:4402    添加時間:2012/10/18    來源:陳婕律師、Sally Nie

 L-1A簽證中關於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關係的認定總是很容易引起爭議。近日美國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又收到一個關於認定外國公司和美國公司是否構成母子關係的案件,並就此做出了判決,USLawChina認為這個判例非常具有代表性,因此特整理本案例供讀者參考。
 
本案的申請人是一家加州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這家公司在2010年與一家墨西哥的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51%的股份轉讓給墨西哥的公司。墨西哥的公司在接手美國的這家公司之後,決定派一個員工前往美國擔任總經理。因此美國的公司向移民局提出以這個總理為受益人的L-1A簽證申請。移民局在接到案件相關材料之後認為,墨西哥的公司與美國的公司不構成母子公司,因為從美國這個公司每年繳的稅收來看雙方在簽訂股權購買協議時股權轉讓價格過低,且不存在墨西哥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購買股權對價的轉帳憑證,最終移民局拒絕了美國公司的申請。申請人就此向美國行政上訴辦事處提出上訴。
 
美國行政上訴辦事處在審理該案時,美國公司的律師提出的理由有:
1.墨西哥的公司與美國的公司在2010年時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且辦理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也做了變更登記。
 
2.墨西哥的公司與美國公司在簽訂股權協議之所以將股權定為每股1美元是有原因的,並作出了解釋。
 
3.墨西哥的公司是以現金的方式支付股權轉讓費用的。
 
4.單純看美國的這家公司的報稅是不足以判定其股權的價值,還需要考慮這家公司的債務及花銷。
 
5.美國移民法關於L-1非移民簽證,只要求受益人在國外及在美國必須受雇于同一個雇主。具體來講就是美國的公司與國外的公司必須是具有母子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等關聯關聯的公司,並沒有對股權轉讓價格作出任何要求。墨西哥的公司收購了美國的公司51%的股權,完全滿足移民法對跨國公司關係的要求。
 
美國公司的律師主張,美國的這家公司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完全符合為受益人申請L-1A的條件,移民局拒絕美國的這家公司的申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美國行政上訴辦事處認為,美國公司的律師所陳訴的理由非常具有說服力。移民局僅僅是需要根據申請人的所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而不需要對股權的價格及其背後的股權轉讓費的交付進行審查。最後美國行政上訴辦事處判定撤銷移民局的裁定,支持美國公司的申訴。
 
關於申請L-1A的條件,USLawChina在
《L-1A簽證詳解——跨國公司經理/主管赴美工作》一文已經有了詳細的說明,本判例是關於移民局在審理L-1A案件中關於跨國公司的一種原則性的定性,即移民局在審理L-1A簽證時,只需要根據書面的材料審理美國的公司與外國公司的關係,而無需進行實質審查。雖然有這樣的一個判例產生,但是並不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移民局在審理是否構成跨國公司時的嚴格標準,尤其是遇到跨國公司是通過外國公司購買美國國內既有公司股權而形成的情形時。因此,USLawChina提醒,申請人在提出L-1A申請時需要嚴格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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