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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起訴無執照證券經紀人,三位移民律師同一天中招
流覽次數:5067    添加時間:2016/8/26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2016年8月24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起三項訴訟,案由均為違反證券法(Securities Violations),被告分別是加州三藩市64歲的Lawler姓移民律師、加州洛杉磯74歲的Ivener姓移民律師,夏威夷74歲的Ho姓移民律師。三位均為執業多年的老律師,沒想到晚年都抵擋不住誘惑,在沒有美國證券經紀人Broker-Dealer執照的情況下銷售投資移民EB-5項目,招募投資人,招致SEC處罰。
 
2015年初,USLawChina曾報導過SEC正在逐步加大對EB-5投資移民項目非法行為的制裁,SEC準備對多達兩打的移民律師做出處罰,這些正是中國投資人所熟悉的EB-5投資移民律師。
 
SEC已經在大範圍調查EB-5區域中心向移民律師和其他非券商經紀人支付交易傭金,以獲取外國投資人投資區域中心項目一事。SEC現在針對大量收受過傭金的律師展開執法行動,包括在SEC行動前已放棄此種做法的律師。這些律師將被要求交出非法收受的傭金及利息,根據訴訟時效,追訴期長達五年或追訴至2010年1月1日。有的還會加上罰金。對於某些案件而言,律師將會付出$100萬美元或更多。根據瞭解的是,SEC之前就在調查EB-5區域中心“説明及教唆”無證券經紀執照的人非法招募EB-5投資人,並向這些未登記的中間人支付傭金的行為。EB-5項目發行人應該遵守證券法所有可適用的法律法規,而不僅僅是眼前的券商經紀人傭金問題,畢竟EB-5屬於美國證券法監管的私募發行。
 
現在正是這一連串的執法行動階段,去年SEC就曾處罰一批,包括紐約一家較大律所Law Offices of Feng & Associates,見新聞《SEC開罰美國律師:無券商經紀人執照銷售EB-5》
 
接下來還會出現更多有不良操守的美國律師成為被告。
 
關於美國證券經紀人Broker-Dealer執照: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任何人如果直接參與證券的銷售,不管是純粹的中間商,還是證券發行商自己的銷售人員,必須有證券經紀人(Broker-Dealer)執照。美國區域中心項目或直投項目的內部銷售人員也需要持有該執照。沒有該執照的美國公司或者個人直接參與EB-5的銷售都屬於違法行為。
 
目前區域中心有Broker-Dealer執照的不多,USLawChina瞭解到的美國借貸中心(American Lending Center)是同時擁有美國13家區域中心執照、金融借貸執照、第一家在SEC正式註冊D表,也是全美唯一一家完成證券經紀人(Broker-Dealer)執照和投資顧問執照(Investment Advisor)雙執照登記的區域中心。
 
有關美國區域中心及EB-5項目發行人的合規性問題,詳見文章《【實用】教你如何判斷EB-5區域中心是否違反證券法?》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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