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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2非法移民大赦

申請材料

  1. 證明申請人在16歲生日之前已經到達美國的文件,例如:
    • 有出入記錄的護照;
    • I-94/I-95/I-94W到達或離開記錄。
  2. 證明申請人在2012年6月15日前合法身份已失效,以下任一項復印件即可:
    • I-94/I-95/I-94W出入境記錄;
    • 在2012年6月15日時已有的遣送/驅逐或遞解處境的最後命令;
  3. 身份證明,例如:
    • 護照
    • 出生證明,需其他有照片的材料作補充。
  4. 在2007年6月15日之後一直持續在美國居住的證明材料,例如:
    • 房屋租金收據、日常的賬單;
    • 雇傭記錄,例如:工資單、報稅單、W-2、雇主的信;
    • 學校的記錄,例如成績單和報告卡。
  5. 2012年6月15日身在美國的證明材料;
  6. 證明申請人目前在學校讀書或高中畢業;或取得完成高中學業的證書;或取得GEDC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的證據,以下任一項的復印件即可:
    • 學校成績單、畢業證書/結業證明、GED證明等;
  7. 證明申請人已從美國海岸警衛隊或武裝部隊退役的材料
  8. 已處於遞解出境程序的申請人還須提交遞解出境的命令,或任何移民法官的判決,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的最終裁定復印件。
  9. 遞解出境的案件已終結的,須提交移民法官的終結裁定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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