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計畫是你在生前把各項事務(主要是財產)進行有序地安置,使財產在你生前為你提供最大利益,並且在你去世後為你希望的受益人提供最大利益。遺產計畫主要有三個目標:
- 確保你的財產在你去世時分配給你指定的人,並使得他們可接受的利益最大化。
- 減少或免除你的遺產所負擔的稅務。
- 使得你的財產在你去世後轉移給你指定的受益人時,可以避免遺產認證及其費用、時間耽擱,及其他不便之處。
有九個州(Arizona, California, Idaho, Louisiana, Nevada, New Mexico, Texas, Washington,以及Wisconsin州)採用夫妻共有財產制度。此種制度把配偶雙方的財產區分為個人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每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除了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外)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每方都擁有一半的所有權。如果一方配偶沒有留下遺囑而去世的話,夫妻共有財產要麼會留給生存配偶,要麼是他/她在其中的份額留給其後代(在某些州)。如果一方配偶去世時留有遺囑,那麼就能按其遺囑所示對他/她的個人財產及其擁有的一半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與遺產計畫相關的稅務主要是聯邦遺產稅(estate tax)、贈與稅(gift tax),還會涉及所得稅、增值稅等其他稅務,有些州還徵收繼承稅(inheritance tax)。如果你的遺產價值超過了遺產稅免稅額(2005年為150萬),就需要提交聯邦納稅申報表。你可以每年向每位受贈人贈與$11,000,而無須支付贈與稅。如果你的配偶是美國公民,那麼你留給他/她的所有財產或者對他/她做出的任何數額的贈與,都是完全免稅的。但是如果你的遺產相當大,且想把整個遺產都留給生存配偶的話,應該考慮到生存配偶去世時將會產生的遺產稅。
一般來說,不需要通過遺產認證的財產包括:
- 你放入信託裏的財產;
- 你與他人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的財產;
- 你指定了受益人的銀行帳戶、人壽保險或者退休帳戶。另外,如果你的遺產很少,沒有達到你所在州規定的數額,也不需要通過正式的遺產認證。
未成年人的財產必須由成年人進行管理,直至其成年。如果你不想法院任命某人來管理你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有以下幾種選擇:
- 設立一個信託來管理留給子女的財產。
- 指定一個《轉移財產給未成年人統一法案》下的管理人(UTMA custodians)。
- 在遺囑中指定子女的財產監護人。
如果你有一個已經生效的遺囑或其他遺產計畫檔,在離婚後,你可能需要修改這些檔。根據Alabama州的法律,如果你在離婚之後、制定新遺囑之前去世的話,你的前配偶不能根據現有遺囑繼承遺產,法院會把你的前配偶視為在你之前死亡。不過,信託、保險計畫、退休計畫、生前遺囑等檔並非如此。
很少有人會對遺囑提出質疑。如果有的話,通常的情況是:某個近親屬因為沒有分得死者財產中自己應得的份額而感到不滿。一般而言,只有配偶才有合法的資格佔有你的財產中的某個份額。你的子女是沒有任何資格佔有任何財產的,除非看起來是你在遺囑中無意地將他們忽略了。要使得整個遺囑完全失效,必須向法院證明該遺囑具有重大瑕疵:簽名是偽造的、你在制定遺囑時智力是不健全的,或你受到了他人的不正當的影響等。
信託的好處主要有:
- 避免遺產認證。
- 保護家庭和財產狀況的隱私。
- 準備妥當的生前信託可以節減稅務。
- 避免法院在你無能力時指定監護人(或監管人)。
不論你的遺產有多簡單,總會有瑣碎的事情需要處理。如果一個人去世時的遺產價值超過了150萬美元,事情會更多――包括聯邦遺產稅申報表的提交等,這樣大小的遺產至少要花10到12個月才能安置好,並且前提條件是家庭成員之間和睦友好,並且沒有什麼重大的複雜情況。如果一個人去世時的遺產價值少於150萬美元的話,要處理的瑣碎事情以及安置遺產的時間就會少很多,通常為4-8個星期。
加州是夫妻共有財產州,在這種州,你兒子從你繼承的遺產仍屬於他個人擁有的財產,他的配偶對這些財產是沒有權利的。不過,在你的兒子接受了你的遺產後,他的某些做法可能會使其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有財產,比如他如果把某些錢放入一個和配偶共有的銀行帳戶裏,那麼該財產就不再是他的個人財產了。最好的辦法是確保他不會將他繼承的資產和由他與配偶共有的其他財產混淆。在將這些繼承的資產保留為個人財產的問題上,某些種類的生前信託可以提供很大幫助。
這是典型的聯合遺囑(joint 如果你為人壽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麼保險收益無須經過遺產認證。如果你是保單持有人,人壽保險單的收益將作為你的應稅遺產的一部分。把人壽保險單的現金收益從你的應稅遺產中移去的一種辦法是通過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來保存這些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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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準備並執行你的遺產計畫的唯一時機是你生前且具備合法的能力的時候。如果你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了,或遭受了影響到你的合法能力的其他傷殘狀況,你的遺產計畫就有可能受到質疑。提出質疑者會宣稱你在檔制定之時是缺乏能力的,或者你在制定和實行你的計畫時受到了欺騙、強迫或不正當的影響等。所以,如果你有能力制定遺產計畫的話,你著手開始遺產計畫的時機就是現在。
如果一個人喪失能力,法院就會任命一個監護人(或監管人)來為他/她處理事務。一個經適當準備的遺產計畫可使得你避免法院插手,你有以下選擇:
- 生前遺囑或對醫生的指示(Directive to Physicians)可以決定是是否使用人工的生命維持系統。
- 持久的健康護理授權書(A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可以授予他人為你做出健康護理決定的權力。
- 持久的財產授權書(A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Property)可使得你授權他人代你處理財務問題的權力,並且在你無能力時也持續有效。
- 可利用信託或家庭有限合夥來持有財產,由受託人或合夥人來管理其中的財產。即使在你無能力的情況下,信託和家庭有限合夥還可以繼續對財產進行管理。
健康護理授權書指定一個代理人為你做出有關醫療護理的決定,不管是不是臨終前。生前遺囑是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一個聲明――你是否需要使用特別的方式維持你的生命。健康護理授權書和生前遺囑結合起來使用,可防止代理人無法依照健康護理授權書行事的情況。
遺囑執行人必須要提交遺囑、收集財產、償還債務、提交納稅申報表和把剩下的財產分配給遺囑中指定的人。如果財產數額不大,家庭成員或朋友可能就可以擔任了。然而,如果財產數額較大,那麼你可以考慮銀行或信託公司(trust company),因為財產管理較複雜。對信託來說同樣如此,但信託可能更需要專業的受託人,因為很多受託人必須在更長的一段時間內持有並管理信託財產。
通常,若一位正在接受政府補助的殘疾人直接得到或繼承財產,這可能會危及到他接受補助的資格。然而,通過OBRA信託或第三方需求信託(third party needs trust),他就既能受益於你的財產,且不會使他無資格接受政府補助。
不要將這些指示跟遺囑放在一起,因為有時葬禮過後才宣讀遺囑。也不要放在銀行保管箱裏,因為遺囑未宣讀時,銀行保管箱是密封的。您應該把這些指示在遺囑中附一份,給律師一份,給遺囑執行人一份,還要給您的配偶及其他親近的家庭成員或受益人一份。要保證每個需要它的人都能事先獲知其放置地點。
遺產計畫最少要兩到三年進行一次檢查,因為環境和情況以及你自己的願望都可能會發生改變。生活中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就需要檢查自己的遺產計畫,看是否需要修改。這些變化包括:家庭成員的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或無能力;你或受益人的財產淨值的大量增加或減少;你的財產類型的重大變化;你搬到另一個州居住;法律規定的改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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