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可以制定一份婚前協議。幾乎在美國所有的州,夫妻任意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引起的債務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需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債權人負責償付。但如果你們事先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所引起的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承擔,這樣也便可以使你免于承擔對方配偶將來可能出現的債務了。
婚前協議是即將結婚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制定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對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事先作出約定,以免將來婚姻出現危機而導致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曾經有些人認為制訂婚前協議僅僅是那些“有錢人”才會關心的問題,而實際上,只要你覺得有必要與自己的未婚妻(夫)制定一份婚前協議來事先約定將來可能出現的各類事項,那麼你們就可以這樣做。
目前,全美50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均認可婚前協議的效力,只是由於各州均制定有規範婚前協議法律,因此,在有些方面也可能存在些許細微的差異。
如果你們沒有制訂婚前協議,而且婚後也沒有制定其他書面協議,那麼將由你們所在州的法律來確定你們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以及在你們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的財產狀況,而有些州的法律甚至會對你們的婚前財產進行規制。
一般來說,在沒有制訂婚前協議的情況下,夫妻一方通常會享有下列權利或義務:
- 對於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在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可要求對這些財產進行分割;
- 對於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引起的債務,夫妻雙方均有義務負責償付;
- 對於夫妻婚姻財產或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管理控制權,有時也包括出售或轉讓的權利。
同居協議是沒有結婚意願的男女雙方以共同居住生活為目的而制定的書面協議,主要就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以及因某種原因而分開時的財產債務等問題作出事先約定安排。
婚前協議是以結婚為目的而制定的,而同居協議則不同,因此,如果簽訂有同居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後來決定結婚,那麼仍需在婚前重新制定一份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必須為書面形式,並經雙方當事人簽署認可。並且,美國大多數州還在法律中明確要求,婚前協議必須進行公證或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子女撫養費問題是受其他的相關法律規制的,這些法律在確定子女撫養費問題時將綜合考慮子女的需求、子女的最大利益以及所在州對兒童福利的關注程度等因素,因此,當事人不得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或直接放棄獲取子女撫養費的相關權利,這些約定均將屬於無效條款。
另外,當事人也不得在婚前協議中就子女監護與探視等權利安排進行事先約定。
在美國,大多數州都允許當事人在婚前協議中放棄獲取配偶贍養費的權利,但也有一些州對於當事人放棄獲取配偶贍養費的權利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因此,當你在婚前協議中需要涉及這一方面的內容時,最好諮詢一下律師。
通常情況下,婚前協議的簽署生效必須以當事人雙方相互的財務申報為基礎,除非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事先明確表示放棄獲取對方財務狀況申報資訊的權利,否則沒有進行財務申報便簽署的婚前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你們至少要在結婚前2個月就應該著手準備,如果時間太過倉促,你們可能會出現一些漏洞,從而使所簽訂的婚前協議起不到預期的作用,嚴重時甚至會影響到起效力。同時,簽訂婚前協議畢竟是未婚夫妻雙方兩個人的事情,也許事情進行的並不如你所想像的那樣順利,因此,給自己越多時間的準備,所簽訂的協議也就越可靠。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婚前協議中不僅應指定協議的生效時間,而且還需說明協議的具體有效期限,即指明其效力終止時間。通常情況下,婚前協議的有效期限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 無期限類,即婚前協議的有效期與其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相同;
- 終止於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限且具有追溯力類,即婚前協議一旦終止,當事人的權利將如同沒有簽署該協議一樣;
- 終止於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限且沒有追溯力類,即當事人在婚前協議中所約定事項僅在該特定期限內有效。
通常情況下,婚前協議中應至少包含下列幾個方面的內容:
- 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婚史以及家庭成員狀況;
- 雙方當事人各自帶入婚姻中的財產以及預期會得到的財產;
- 這些財產的投資收益歸屬;
- 婚後的收入所得財產的處分;
- 對於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所得財產的處分;
- 夫妻一方死亡時的財產繼承;
- 夫妻雙方婚後的居所安排;
- 夫妻雙方婚後的稅務安排;
- 離婚時的配偶贍養費安排;
- 夫妻雙方就婚前婚後所引起的債務的承擔。
理論上講,你們可以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作任何事情。但問題是,在很多情況下,婚前協議並不僅僅是針對可能出現的婚姻問題才制定的,它所包含的內容以及可能涉及的問題可能是非常複雜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協議的制定者對相關法律非常瞭解,也可能需要其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協議的有效性。因此,在制訂婚前協議時,應認真考慮是否雇請律師這個問題,千萬不要因為眼前的利益問題而給自己留下後患。
在制訂婚前協議的過程中,當事人還需確定該協議所適用的法律。一般來說,關於家庭既遺產計畫方面的問題將由州法律來規制,但涉及到聯邦利益或聯邦計畫的問題則適用於聯邦法,如關於聯邦工作人員或軍事成員退休金的問題均由聯邦法來統一規制。
而關於州法律的適用,當事人則可根據自身具體情況進行選擇,一般來說,婚前協議應適用于當事人永久居住地所屬州的法律,但如果當事人有在婚後依據它州的打算,也可以對比目前所在州以及將來可能移居州的法律規定,然後從中作出選擇。
是的。婚前協議的制定本身就是對未來事項的預測與約定,因此其難免存在與現實偏離的狀況,為保證所制定協議的適當性與有效性,當事人的確應對協議進行定期的審核或修改變更。但對婚前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變更必須為書面形式並經夫妻雙方簽字認可,除非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撤銷了所制定的婚前協議,否則婚前協議中未作修改變更的條款將繼續有效。
人們通常將對婚前協議所作的修改或變更條款稱為修改協議(Amendment Agreement)或補充協議(Addendum Agreement),其與婚前協議的其他原有條款具有同等效力。但兩者在適用法律上卻存在一定的差異,婚前協議所適用的法律可由當事人自己選擇,而修改協議或補充協議由於簽署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其只能由夫妻雙方當事人所在州法律來規制。
美國各州雖然都認可婚前協議的效力,但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則都可能會導致婚前協議的無效:
- 婚前協議並非當事人自願訂立;
- 婚前協議的簽署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處;
- 婚前協議的簽署欠缺雙方完整而公平的財務申報;
- 婚前協議中包含有鼓勵離婚的內容;
- 婚姻無效。
這要根據當事人個案的不同來具體分析。一般來說,當事人可能會在其婚前協議中就自己死亡後的遺產繼承狀況作出約定,此外,當事人也可能僅在婚前協議中相互放棄了繼承對方遺產的部分或所有權利,這樣的話,其可能就需要再制定其他遺產計畫檔,如遺囑、信託等來根據自己的意願確定自己的遺產繼承狀況。如果當事人既沒有在婚前協議中對這些事項作出約定,也沒有制定其他的相關檔,那麼既可能會給自己的繼承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婚後協議是指夫妻雙方于結婚以後、婚姻關係終止之前簽訂的書面協議。與婚前協議的制定目的相同,婚後協議同樣是為了就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情況下的財產狀況作出事先約定。但由於婚後協議制定于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其應由夫妻雙方所在州法律來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