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說明
根據美國政府規定,由於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過簽證規定時間的留學人員,可向美國國務院提出申請,要求免除對其回國居住兩年的限制。
J-1交流訪問者如果符合下述五種情況之一,可以豁免回國居住兩年的限制:
1. 原所在國政府為交流訪問者向美國國務院(DOS)出具“不持異議信”(no objection statement),表明該國政府允許訪問者繼續留在美國。注意:此項豁免條件對在美國接受研究生醫學教育或培訓的交流訪問者不適用;
2. 交流訪問者回國居住將會導致他/她的配偶或子女(身份為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陷入异常的困境(exceptional hardship);
3. 由于种族、宗教或政见的原因交流访问者回国居住后将会遭受迫害;
4. 由相关美国政府机构(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 ,简称为IGA)代表交流访问者提出豁免请求(如果此美国政府机构是交流访问者积极地、主要参与的交流访问计划的赞助方或者对该交流访问计划感兴趣)
5. 州公共卫生署(Stat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或其同等机构为在美国接受研究生医学教育或培训的交流访问者请求豁免(称作“康拉德计划”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