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說明
一、L-1B簽證 L-1B簽證是美國移民局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專業人員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專業技術人員”的定義是指具備有關公司的產品及其在國際市場上的應用方面知識者以及對公司的生產或營運流程有著較高熟悉程度者。擁有“專業技能”的雇員特徵如下:
1.具備有助於提高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方面的知識
2.獨具能對增強美方公司海外運營能力有所貢獻的專業知識
3.擔任過海外公司核心雇員並在能夠提高公司生產力、競爭力、形象和盈利水準的職位上被委以重任
4.具備只有從前公司豐富的工作經驗中才能獲取的知識
5.相對於L-1A簽證L-1B在申請移民時不享受第一優先職業移民的優待,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綠卡(如Labor Certification 或親屬移民)。
二、優勢 L-1 簽證在所有非移民簽證中,可能是既相容了某些簽證的有利之處,又擺脫了另一些簽證的不利之處的唯一的一種簽證。
1.相對于其他非移民簽證,L-1簽證允許有雙重意圖;
2.相對於E類簽證,L-1簽證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企業,並且對投資量沒有特別規定;
3.外國公司或美國公司,只要確實都在做生意。對其從屬關係並沒有特別的規定;
4.L-1簽證人士,可以攜帶全家進入美國,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國的各種福利,並且相對於H類簽證,L-1簽證配偶在獲得工作許可證之後,可以在美國工作;
5.持有L-1簽證者,一般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後,即可申請移民身份(綠卡);並且拿到的綠卡即是永久綠卡,不必象投資移民那樣先拿兩年臨時的有條件綠卡;
6.持L-1簽證者,在申請綠卡時,可以自由地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做商務旅行。這種有移民傾向的簽證比B-1簽證優越很多。
三、申請資格條件只有美國境內的跨國公司才有資格為其“公司轉調人員”申請L-1,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或附屬公司。並且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必須為母子公司關係,母公司擁有分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權。美方的有關公司必須在L-1受調派人員被調轉來美工作整個期間與另一個外國公司存在貿易關係(指經常性、系統性、持續性的提供商品交換或專業人員的服務)。受雇關係必須是實際上的雇傭關係,並非代理人(Agent)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此外移民局還要求當調動的人員在美國工作時,其母公司必須依然存在並且正常運營。受益人方面要求被調派人員在國外公司近三年中至少具有持續滿一年之管理工作經歷,而且被調派人員到美國子公司所擔任的工作職位與工作性質,必須與原擔任管理工作相吻合。
四、簽證有效期 L-1簽證可首簽三年(新公司只給一年),以後每次延期兩年。行政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延期兩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可達七年;專業人員可申請延期一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