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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移民官審同項目:移民局減少EB-5老投資人I-526積壓出新招
流覽次數:1603    添加時間:2023/7/19    來源:臧迪凱聯合律所



當地時間2023年7月18日,美國移民局(USCIS)宣佈,為減少積壓,將把來自同一新商業企業(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2019年11月30日或之前的I-526申請歸為一組,分配給同一(位/組)移民官審理。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將相關重點內容整理總結如下:

1.簡述
最新的審理方法適用於2022年《EB-5改革和誠信法案》之前的I-526申請,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老投資人”的I-526申請。優先審理簽證可用或即將可用(即無排期或排期即將排到)的I-526申請。

移民局(USCIS)投資移民項目辦公室(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IPO)通過工作流程隊列(Workflow Queues)管理I-526申請積壓,工作流程隊列考慮的因素包括:簽證是否可用(或即將可用)以及相關項目是否已通過審查。當簽證現在或即將可用時,工作流程隊列通常按先進先出(First-in, First-out, FIFO)順序進行管理。

2.流程說明與基本原理
IPO根據美國國務院(DOS)每月更新後的簽證公告(Visa Bulletin)來確定哪些I-526申請的簽證現在或即將可用,並據此將這些I-526申請排隊進入下列三個工作流程:

· 第一隊列是簽證尚不可用或尚未即將可用的I-526申請,按先入先出順序。根據簽證可用或即將可用的情況,每月將這些案件轉入第二或第三隊列(如下所述)。如此一來,在每月初,如需進行項目審查,則申請進入第二隊列;如項目審查完成,或申請是非聯合(單一投資人)“獨立”{即“非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案件,則進入第三隊列

· 第二隊列是IPO之前未審查項目的I-526申請,且簽證現在或即將可用。這包括“聯合獨立(Pooled Standalone)”申請(即多個申請人投資于同一新商業企業,但“非RC”)。第二隊列是按與該隊列中項目相關的最早待審理(Pending)申請的送件日期(Filing Date)排序的。換言之,IPO按遞交順序由早到晚審查第二隊列中的項目。項目審查結束後,只要簽證仍可用或即將可用,與同一項目相關的第二隊列中的所有申請都將轉入第三隊列,並分配出去進行審理。審查項目的目的是為了讓移民局可預先(即在將相關申請分配給各移民官前)審查可能適用於多個I-526申請的證據

· 第三隊列是簽證可用(或即將可用)及經審核項目或“非聯合”(單一投資人)獨立項目的I-526申請。該隊列按I-526申請的收件日期(Receipt Date)排序(從最早到最晚)。I-526表申請在此隊列中分配給移民官審理。申請通常按先進先出的順序分配給移民官

3.綜述
最新的審理方法將於2023年7月18日生效。因大量申請是在EB-5現代化規則(投資門檻漲價)於2019年11月生效前遞交的,且項目文件往往相同,將與同一NCE相關的多份申請分配給同一(位/組)移民官將提高IPO的審理效率,減少積壓和I-526的完工時間,且有助於保持裁決的一致性和準確性;同時考慮到這些申請的提交日期很接近,這麼做也有利於保持公平。

*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注:
新商業企業(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
是指1990年11月29日之後成立的任何營利性實體,旨在持續開展合法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普通/有限)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控股公司、商業信託、公司或其他私有或公有實體。這一定義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組成的商業企業(不包括非商業活動,如經營和擁有個人住宅),條件是每家公司都從事營利性活動,是為持續開展合法業務而成立的。

如為RC項目,NCE是外國人投資的基金。通常基金採取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RC作為普通合夥人,EB-5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RC為每個項目設立單獨的NCE,以便在項目完成和投資人完成移民程序後關閉NCE。如為直投、非RC項目,NCE是外國人投資的企業,是為美國工人創造就業機會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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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官網鏈接(英文):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update-to-visa-availability-approach-for-form-i-526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data/National%20Engagement-EB-5%20Immigrant%20Investor%20Progra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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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Tsang & Associates, PLC)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于1984年成立(前身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總部位於加州洛杉磯,上海、臺北辦公室服務當地客戶,實現美、中、台三地聯線,幫助了世界各地無數家庭和企業成就美國夢。網站:https://tsangslaw.com/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Pepperdine法學博士,Tsang & Associates管理合夥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全美律師協會成員,2021~2022年度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全國聯絡委員會主席、經加州律協認證的移民及國籍法專家(Certified Specialist in 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Law)。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會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跨越語言和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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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
文章來源: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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